法律监督性质与具体检察职能之间体现的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在设定行政权、审判权和军事权的同时,设定了法律监督权,以确保行政权、审判权和军事权(军队设置军事检察院,以监督军人依法执行军事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检察权虽然主要在诉讼领域行使,受诉讼法律关系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权就是诉讼权力,其本质仍然是法律监督,而诉讼仅是检察权借以实现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其次,应当在国家的整个监督权力体系中以相对的视角,而非以孤立和绝对的视角来看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而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仅仅是一种程序性监督和制约性监督,它丝毫没有凌驾于其他诉讼主体之上的绝对权力。
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法律监督,那么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内涵和外延是不一致的。法律监督作为法制的重要环节,需要有关监督主体按照法定的权利和程序进行。检察权固然有法律监督的职能和特点,但是广义上,法律监督并不只是检察权。从这个角度看,可以把法律监督和检察权分为两个层面。从狭义的对法律监督的理解看,也基本上可以把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这种监督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一是国家性,二是专门性,三是规范性、四是程序性、五是强制性。就是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是有区别的,也是其他监督形式不能替代的。检察职能已经不仅仅停留在刑事公诉的意义上。
(三)检察机关介入社区矫正的职能是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和体现,检察机关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是由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督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个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权力。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可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法律特别赋予的,而非凭空杜撰,偶尔拾来。因此,检察机关介入社区矫正正是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具体体现,是检察机关在发挥其法律监督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