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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的法律地位及依据

  

  2.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开展


  

  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无偿的社区劳动,由此引发了人们对非监禁刑矫正的思考与关注。随后,南京、北京、上海开始了对社区矫正的探索与尝试。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此后,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展开。


  

  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一贯方针是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在继承传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刑罚执行工作中,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特别是社区的资源,赋予社区对罪犯改造与教育功能。目前在我国试点并将逐步推行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符合刑罚发展的趋势,而且能合理地整合社会上各种行刑资源、增强刑罚的效能,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引入社区矫正制度后形成的中国特色


  

  我国设立社区矫正试点的六年来,试点地区围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等工作任务,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法。在教育矫正方面,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参加打扫社区卫生、照顾孤寡老人等公益劳动,培养其社会公德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一些地区还探索了心理矫正方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咨询和治疗等,帮助其消除不良心理和情绪,增强了教育改造效果。在监督管理方面,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报到、迁居、外出请销假等多项监管制度,成立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监督考察小组,通过谈话、走访等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在帮困扶助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免费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其提高就业谋生能力,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三)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评析


  

  与西方国家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建设起步较晚,其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性质、方式、机构设置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1、适用对象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是以监禁刑为主,非监禁的刑罚方法在法律规范中处于从属、辅助、次要的地位。属于社区矫正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只有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其中刑法典中作为主刑的非监禁刑只有管制1种,其他都是附加刑和具体的行刑制度。另外,法律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的对象及条件上规定了较苛刻的限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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