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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的法律地位及依据

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的法律地位及依据


孙琳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模式,其渊源并不在我国,故本文探寻社区矫正制度的渊源,从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的现状入手总结该制度在我国设立试点以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此种刑罚执行方式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跟踪与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是刑罚执行权外延的延伸。目前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监督的关键是确立并规范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基本模式,完善社区矫正的考评体系,提高检察监督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全文】
  

  社区矫正是在现有的司法体系基础上,对执行权重新配置而构建的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模式。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仍需由人民检察院承担。鉴于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试行阶段,我国传统行刑理论及法律规定与社区矫正制度存在明显的冲突。目前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制度并不完善,而使之步入正轨和规范的核心,是从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与法律依据角度进行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深入探索。


  

  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实行的现状


  

  (一)社区矫正的渊源及其在我国的开展


  

  1.社区矫正的渊源


  

  社区矫正是我国正在试点的一种非监禁化的行刑方式和处遇措施,它也是我国在长期贯彻严打的刑事政策以后对较为轻微的犯罪人采取的一种宽大的处遇措施。社区矫正的发展,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兴起有密切关系,因为“恢复性司法核心内容包含有社区矫正的诸多基础理念”。恢复性司法是20世纪70年代盛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是指一种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协商,并经过专业人员或社区志愿者充当的中立的第三方的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的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在两个基本理念的基础之上:一是矫正的理念,二是非监禁化的理念。


  

  矫正的理念来自于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在教育刑思想中,就包含了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理念。李斯特曾言:“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相对于报应刑与威吓刑的思想,矫正的理念赋予刑罚以更为积极的意义。基于矫正的理念,罪犯不再是简单的刑罚客体,而是矫正的对象。尽管并非所有的罪犯都能够通过矫正成为守法公民,但至少对于可矫正者来说,这种使其重新做人的效果是可期待的。因此,矫正的理念使刑罚不仅是排害之器,而且成为致善之道。


  

  非监禁化的理念较之矫正的理念是更为新近的刑罚理念。初始的矫正主要是指监狱矫正,这种矫正是通过监禁的方式实现的。监禁这种长期自由刑对罪犯的长期监禁会扼杀罪犯的主观能动性,使罪犯刑满释放后难以回归社会。为此,假释制度得以创立,并成为罪犯从监禁到自由的一种过渡性措施。为克服监禁刑的缺陷,进一步发挥缓刑和假释在罪犯矫正中的作用。矫正模式在西方国家经历了医疗模式和更新模式之后,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监狱替代模式——社区模式,通过扩大社区矫正的形式来部分替代监狱的功能。社区矫正模式认为不应过于强调在监狱中对罪犯的治疗和更新,而应增加罪犯在社区中变为守法公民的机会。所以,应有选择地对非暴力犯和初犯等更多地采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刑罚方式,以便于罪犯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社区职业教育的项目,以利于罪犯更好地适应社会。社区矫正就是一种非监禁化的矫正措施,行刑社会化是为了配合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而形成的行刑理念和模式,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必由之路。行刑社会化不仅仅是刑事执行中的一个原则,而是作为一种代表着刑罚发展方向的刑法理念,具有刑事政策层面的意义,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有一定的影响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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