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评查制度的现实依据司法公正是相对的,绝对的公正永远无法实现,不能把刑事案件审查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相割裂,案件评查制度正是尝试建立一个相对公正的制度,保证有一个公正的起点。司法公正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和观念认同,司法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司法观念的不断更新,案件的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也将得到社会更多的认可和接受。但是在相应的制度和理念还没有完全建立和更新之前,必须通过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来控制司法不公以及行使司法权不当的现象,因此,当前通过案件评查来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是非常必要的。案件评查最重要的现实依据在于现代司法的价值目标与现行的司法体制、司法权力的运作机制现状之间存在的深刻矛盾与张力。司法现状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很多:一是国家宏观司法体制的问题,换言之从宪法层面上给司法的定位问题。现在各地经常给司法机关提相互矛盾的要求和口号,一方面检察院既要做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党政部门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承担多项承诺,不得不用手中的司法权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方便,使司法公正地方化既成事实。二是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我国检察院是按行政体系构建的,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样导致我国检察官的独立性不够。三是检察官职业素质问题。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看,法律职业品德素质不高,检察官与社会的关系千丝万缕,有自己的社交圈子,部分检察官经受不起人情、金钱、关系的诱惑,出现司法不公。从性质上分析,案件评查制度是案件的内部管理制度,属于司法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长期以来对司法管理制度的一种新的改革步骤。质量评查和检察监督工作都是检察工作的保障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着联系,检察监督是诉讼程序以内的质量保证,而质量评查则是诉讼程序以外的,检察机关管理层面的质量保证,而不是简单地纠错。从功能上分析,案件评查制度功能定位为规范、引导、考核、纠错。首先,通过发现、通报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承担差错责任的案件承办人追究责任,来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规范功能。其次,实践中案件评查通过对审结案件的评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防止类似的差错和瑕疵再次出现。同时培养办案人员整体统一的司法理念,引导其正确办案。再次,案件评查结果反映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质量情况,考核功能主要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与绩效考评的结合来实现。第四,案件评查人员发现办案工作中的不规范、错误行为,可以进行纠正;发现案件卷宗装订不规范、法律文书中存在错误等问题时,也可以进行纠正,如此能够将案件卷宗优劣区分开来,从案卷格式化方面提高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