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评查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
孙琳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评查制度;法理基础;现实依据
【全文】
案件评查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主要是通过对已审结移送至法院案件卷宗进行评查,查找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确保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不是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进行,而是在案件审结移送至法院后开始的,是一种事后监督,主要原因是为了检察权行使独立,但这种事后监督具有指导作用,可以发现问题,从而为办案工作服务,发挥能动效果。案件评查既非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也非有关机关行使监督权,是检察院自身对已审结的案件抽样或逐一审查,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所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十分必要。案件评查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公信力的措施。其任务是保证及时、公正地审查每一案件,保障检察机关司法改革顺利进行,杜绝冤、假、错案发生,一切违反法定程序、超审限的行为和对检察工作不负责任等现象,保证“公正与效率”在审查案件中得以实现,最终实现司法的社会公正。
一、案件评查制度的法理基础检察机关自己对自己审结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柜架内及检察院组织内部设置上没有设置案件评查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规定通过控告申诉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理依据。案件评查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合法性与合理性:一是权力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检察权必然要受到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功能,此种功能具有外向性,如何针对检察机关对外法律监督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呢?案件评查则是一种有效的内部监督形式。二是现代司法理念批判性的特征决定了司法活动要在批判和反思中发展。现代司法理念的批判特征不仅要求检察官对案件审理的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独立的判断,而且意味着对司法活动自身也要进行经常性地批判和反思。案件评查正是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察权行使的自我批判,其目的不是否定,而是通过自我评判和反思使得司法活动维持一种勃勃向上的动力,实现自我超越和不断发展。三是司法程序化的内在特征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必须科学化、规范化。司法程序化是司法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其核心在于司法权的行使必须依赖严格的程序设置和制度构架,案件评查制度正是以程序化的评查作为监督依据,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研究相关资料发现,目前西方国家没有明确的检察机关案件评查制度,但是他们也有一套方法,重点是从检察官素质的保障去控制案件的质量,检察官选任机制严格,有司法委员会这样类似机构去选任检察官,从而把保证案件质量的重心前移。我国不同,案件评查是一种事后的评价,但这种事后评价对将来的案件办理是一种事前引导,实质上也是一种评价机制,这是建立案件评查制度的基点。案件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督方式的改革,与传统监督方式相比,这种事后评查回归到对检察权监督的本质具有正当性。案件评查并不是对检察官正在审查案件的干预,而是通过对审结案件的事后监督检查,主动发现先前活动中存在的差错,进而通过监督功能的向前延伸来防止差错案件的出现,引导检察官正确办案。这种引导功能不是干预,评查也是检察官自律的一种机制,这种自律机制恰恰是司法独立的保障而不是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