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延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在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租金给付请求权;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在租赁期间每届满一年后的一年内行使租金给付请求权。[1]D甲租赁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钢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对于租赁事实均予以认可,且该行为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原D甲之间的租赁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因租赁时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进行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规定,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D甲之间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现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D甲返还租赁物,依法应予支持。D甲使用了租赁物,即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因双方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进行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的规定和《民法通则》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适用一年的规定。故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D甲已偿还钢管的租金请求权应自偿还日起一年内行使。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D甲未偿还钢管租金的请求权应在租赁期间每届满一年后的一年内行使。对超过一年期限未主张租金请求权的依法不予支持。在这里,提醒大家,对那些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一定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否则,将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