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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租金请求权的行使

不定期租赁合同租金请求权的行使


石东洋


【关键词】不定期租论;支付期限;诉讼时效;请求权
【全文】
  

  【裁判要旨】


  

  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延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在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租金给付请求权;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在租赁期间每届满一年后的一年内行使租金给付请求权。


  

  【案情】


  

  1、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称:


  

  D甲分别于03年3月15日、3月16日、10月29日、04年3月25日向我公司租赁钢管6054.40米,双方约定租金每天每米0.018元。后D甲仅于03年4月30日到11月4日间五次返还钢管1878米,尚欠4176.40米未还。按D甲租赁钢管的时间和双方约定的租金,计算到现在D甲共欠租金165666.35元。另外,D甲2002年间在我公司饭店吃饭,欠饭费420元,经多次催要未还。要求D甲支付租金165666.35元、饭费420元,并返还钢管4176.40米。


  

  2、D甲辩称:


  

  我从事钢管、钢模板等建筑工具出租业务。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曾在我处租用建筑钢管,欠我几十万的租赁费及价值几十万的钢管未还。2003年因我钢管紧张,便从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租赁了部分钢管转租他人,后已将钢管归还,现已不欠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钢管,也不欠租赁费。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从2003年之后至起诉前从未向我要过租赁费,现起诉要求我支付租赁费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应依法驳回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租用我的钢管、钢模板等并支付租赁费。


  

  3、查明:D甲2003年3月15日向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建筑用6m钢管136根、5.6m钢管14根,计894.40米。同年3月16日向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6m钢管460根,计2760米。同年10月29日又向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6m钢管200根,计1200米。2004年3月25日再次向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6m钢管200根,计1200米。以上四次D甲总计向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钢管6054.40米。每次租赁时D甲均给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了收货条,并写明:租金按每天每米0.018元计算。后因D甲未支付租金亦未将钢管全部归还,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诉至法院。


  

  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述D甲分别于2003年4月30日偿还6m钢管678米、5月20日偿还6m钢管282米、5月28日偿还6m钢管396米、6月29日偿还6m钢管378米、11月4日偿还6m钢管144米,五次总计偿还钢管1878米。D甲亦予以认可。但D甲称,除以上已还钢管外,还偿还钢管3570米,并提供了收货条及退货单共五份予以证明。其中S丙(已于2006年去世)出具的:“今收到六米钢管200根(贰佰根)12月13日”的收条一份;Z丁于2003年5月23日出具的:“今退6米钢管65根(陆拾伍根)”和6月26日出具的:“今退回6米钢管65根(陆拾伍根)”的退货单两份;A出具的:“退货钢管6米65根正2003年5月26日”的退货单一份;经手人为B的内容为:“七月二号拉6米钢管150根”的出库凭证一份。经质证,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周淑霞出具的两份退货单予以认可。该两份退货单显示D甲两次共偿还6m钢管780米。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该780米钢管扣除后,认为D甲应返还其钢管3396.40米。后L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D甲返还钢管3396.40米并支付租金134694.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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