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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审分离”制度的批判性思考

对“调审分离”制度的批判性思考


农秋兰


【摘要】民事调解制度是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也享有“东方经验”之称,我国实行的是“调审合一”制度,关于我国调解制度的走向,学界与司法界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无非都停留在废除、保留与改革等三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或去或留的简单,都不能成为我国调解制度与审判关系的最终的走向,在本文中,笔者仅就对在“调审分离”制度探讨中的部分主流观点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调解;判决;调审分离;批判性
【全文】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程序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研究的重视推动了各大诉讼法的改革热潮,除了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行政诉讼的修改准备工作也在进行中。虽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是大幅度,但是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理论的探讨还是热烈进行中,其中对调解制度的思考也是众多学者的关注之一,在改革献策上也为该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不少的改革方案,而最为流行的观点之一则是“调审分离”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针对我国调解制度存在环境的复杂性,一味的实行“调审分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调解与判决关系上存在的问题,也在此提出一些针对该理论的批判性思考。


  

  一、“调审合一”容易导致强制性调解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的调解程序,法院的调解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可以进行,调解与判决是一个动态互换的关系,法官同时具备两个身份,既是调解人员又是裁判者。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调审合一的制度会造成强制性调解的后果。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缺乏司法实践的论证,只是人云亦云的观点,是不成熟的。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调审合一中的主审法官在判案困难的情况下,由于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调解实体合法具有的伸缩性导致了调解结果的隐性违法和审判权的滥用,容易诱发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强制调解。[1]从该观点上看,所谓的“在法官办案困难的情况下”是调解运用的情况之一,而在司法实践中,“办案困难”主要是指案情相对复杂、社会新型案件、定性存在难度案件或者是适用法律存在困难案件等情况,在以上的情况中也的确成为法官热衷于利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情况,调解能够较为容易实现案结事了,但是持该观点的学者也明确了“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就高明法官的调解并不会存在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而是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调解,不知这样的调解制度又何来的“调解实体合法具有的伸缩性导致了调解结果的隐性违法和审判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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