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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部门众多,分工过细,可能交叉重叠,管理混乱的现状,《食品安全法》最新规定,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虽然国家层面已经成立最高级别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各地政府也应在厅、局际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成立省一级或市一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各地最高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赋予相应的行政权力,统一协调、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部门,打破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重复执法、互相推诿的局面,真正建立起一套从国家到各省再到各市,长效的、全覆盖的监管体系,为食品召回的实施奠定基础。


  

  (三)建立完备的食品召回制度


  

  首先,为确保所有已发现的和潜在的缺陷食品都能尽快召回,推行食品溯源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一套完整的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其次,对食品召回实行分级管理,这可借鉴美国的三级分制度,鉴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食品产业发展状况,目前我国政府应将监管重点放在第一级和第二级食品上,对于第三级食品可以采取鼓励召回的态度。其次,规范食品召回程序,编制一套规范的操作性强的食品召回程序,包括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启动食品召回、实施食品召回、食品召回完成评价、不实施召回的法律后果等环节的具体内容,让有关责任主体以及管理部门在具体食品召回中明确其义务和职责。尤其需要重视的是重要的不实施召回的法律后果,在市场经济中有义务而无责任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是无法实施的,特别是在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自身总体素质不高,自律性差的情况下,必须强调法律责任,要加大对消极召回或拒绝召回者打击的力度,让违法者不能、也不敢逃避召回的法律责任。


  

  (四)创建食品召回责任险制度


  

  召回需要成本,尤其是大规模的食品召回,可能使企业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这就导致许多企业宁愿隐瞒真相、拖延时间,也不愿意实施召回。因此向保险人转移食品召回风险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食品召回保险的主要内容是承保有缺陷的被保险产品由于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必须召回所产生的“召回费用”,包括:告知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销毁费用、雇佣额外劳动力费用、员工加班费用、重新配送费用、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危机处理的费用,以及其它合理及必要的费用。???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应为强制性的,由此才能确保出现召回事由时,企业能主动及时地对其缺陷食品进行召回。此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加强企业抵御由食品中毒、消费者伤亡赔偿等引起的各种突发事故的能力,使企业经营活动稳步发展,还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减轻政府部门的救助压力,促进食品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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