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际条约。《草案》规定:“宪法、法律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应予司法认知”按照国际惯例,缔约国参加或接受的国际条约都在本国发生效力,在国内适用。因此国际条约属于应予认知的范围。
四、 关于完善民事诉讼司法认知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对司法认知的研究仍处于萌芽状态,它作为一个新兴的词汇冲击着我们的法学理论与实践。前面我们已经详细的分析和介绍了司法认知的相关内容,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认知制度,我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一)尽快完善对司法认知的专门立法,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认知体系。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讲究的是依法办事,法官也是依法司法。因此,对司法认知进行专门立法是一切诉讼活动的基础,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考虑到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立法的时候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游中国特色的司法认知制度。
(二)具体细化司法认知的对象和范围,明确应予认知和可予认知的事项。司法认知的目的就是节约时间,降低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的快速解决。它同时符合了公正与效益,因此世界各国都趋向于扩大司法认知对象的范围。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在适当扩大范围的同时明确细化和分工。笔者认为,应予认知的事项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和显著的无可争议的事实等;可予认知的对象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外国法、法院事项等。
(三)明确司法认知的使用程序。
1、启动。有两种形式,法院依职权认知和依当事人申请认知。以法院申请认知为原则。法院认知的范围不受当事人限制,但当事人申请认知的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提供充分的材料。法院有权决定是否认知,这是由法官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与案件的厉害关系来决定的。
2、告知当事人。这是法院的基本义务,也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为防止不必要的诉讼错误,法官在司法认知之前都应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使他们获得相关信息,以便提出询问和质疑。
3、当事人有变了、反驳和上诉的权利。我国诉讼采取辩论主义,而且现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所以法官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制定出相应的救济规则。具体来说,当事人对法院采取司法认知的事项有异议的,在判决之前有权提出质疑;双方当事人对司法认知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法庭上展开辩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认为司法认知有错误或不适当的,有权提起上诉。
(四)明确法官的职责,严格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法官是主导者和决策者,法官的职责就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因此对法官必须要有严格的要求,才能保证司法认知的公正性。首先必须明确规定法官在司法认知中的职权范围,避免法官造法;其次,建立一套监督体系,由当事人、监督机构等对法官进行认知的过程进行监督;最后,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等制定严格的要求,择优录取。一个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法官进行司法认知更令人信服,也更能节省诉讼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