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司法认知与自认
民事诉讼上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予以承认其为真实的陈述或表示。一般意义上的自认仅指诉讼上的自认,即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自认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不论承认的事实真实与否,法院在所不问;而反观司法认知却是以客观性、真实性为前提。虽然他们在结果上都是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其确定性是不同的,而且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司法认知会把自认排除掉。[8]
2.2.2司法认知与推定
推定,字面解释为经推测而断定。“推”是前提和基础,“定”是目的和结果。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推定是法官依据自己的经验习惯,从已知的某一案件事实,推测出另一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既然名为推测,就不可能完全正确,因侧它应当允许当事人反驳。而司法认知却不同,表现在:基础不同。推定是一种假设,司法认知时一种对客观存在的证明;效力不同。推定是相对的,它的结果允许质疑和反驳,而司法认知一经确定便产生绝对效力,只能通过救济途径提出上诉。
2.2.3司法认知与预决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在往后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便可预先决定其真实性,不需再证明。这点有些类似于国外的判例法。预决的事实与司法认知最明显的区别是是否需要证明。显然司法认知是“不正自明”的,而预决的事实仅表现为在本案中不需证明,其实它早就被证明过了。并且这一事实仅表现在法律已生效的文书上,不包括其他的案件事实。无论是在范围还是效力上,司法认知都优于预决事实。
三、民事司法认知的对象
认识司法认知的对象是明确司法认知的关键,是灵魂。它关系到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免除,决定着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如果不保护好它的范围,便失去了司法认知的根本意义,所以研究司法认知的对象十分重要。
3.1国外相关立法
英国证据法上的司法认知被表述为“一切事实必须予以证明的总原则的例外”审判时法官只需宣告“本院在审判上知道此事”即可。由于英国的法律法规,习惯原则非常繁杂法官的自由心证对案件影响巨大,因此英国的司法认知范围较为宽泛。英国民事证据法及判例规则将司法认知分为四类:(1)众所周知的事实。该事实具有普遍性,为一般公众所知悉。(2)经调查后审判上知悉的事实。主要是指通过其他参考资料易于得打证明的事实;(3)英国法、欧共体法、国会的立法程序。这些属于法官职务上必须知悉的事实;(4)成文法的某些规定。注意啊是指文书上的签名、盖章等。
美国以判例法为主,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深化和交流,美国的成文法也发展起来了。《美国联邦证据法》第201条规定:“适用司法认知的,必须不属于合理争议的范畴,包括(1)在审判院管辖内众所周知的事实(2)能够被准确的确认和随时可借助某种手段加以确认,该手段的准确性不容置疑。[9]《加州证据法典》第451、第452条将司法认知分为必须被认知的问题和可疑被认知的问题,并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学者还进一步将司法认知的对象分为对事实的认知和对法律的认知。可见美国对司法认知的学理研究十分深入而且具体明确,在审判实践中有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