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责任主体难确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识。但是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不告知其企业名称及标记,至于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住所地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3、管辖法院确认难
被告住所地难确认,这是因为经营者不履行真实披露义务所造成的,要调查清楚网络经销商住所地需经不少周折。
合同履行地难确认,对买卖合同来说,合同履行地有这样的规定:买房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是提货还是送货难以确定。按相关规定,若邮资由买方支付,符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包邮),则符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在买方。若对邮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困难。
侵权行为其结果发生地难以确认,实际操作中,结果发生地往往由于数量众多而难以确定。
4、调查取证上,消费者处弱势群体地位
由于交易程序过分简单,一旦诉至法院,将给调查取证带来较大难度。如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以查明;买卖双方因为缔结书面契约,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等没有具体的约定;销售商不随产品开具收款凭证,重要证据无法获取;消费者自己异地取证也将产生难以预料的困难等。
5、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网购所涉及的标的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几元,几十元,对消费者来讲若采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需先预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开支。对法院来说,异地送达、调查取证都造成较大司法资源浪费,与司法高效原则相违背。
三、网络购物中法律维权探索之见解
1、积极推动网络购物立法
首先,应更进一步规定网上开店依法办照,经营者公开其主体信息,针对网络市场的特点及存在问题,例如信用评价体质、网站经营者和线下商家责任归属等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其次,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应当以列举式加概括式的方法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内容加以规定,如消费者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等信息都是必须保密的。然后,要规定经营者不能通过网络经营的形式进行欺诈行为;对商品的质量有权利担保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经营者未尽到对消费者信息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