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问题:诗性思维与汉语法学作为修辞。修辞是诗性思维的技术手段。各位知道,对于修辞,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其一是技术修辞,其二是本体(制度)修辞。在技术修辞层面,汉语法学的诗性思维特征必须借助具体的修辞格来表达,特别是摹状修辞、双关修辞和设问修辞,对汉语法学的论证而言尤为重要。而在本体修辞层面,则完全可以说无论汉语法学也罢,非汉语法学也罢,归根结底是我们人类思想对客观对象——人类之法律生活的诗性想象和诗性认知,是人类作为精神动物的存在方式,是每个人作为精神主体的构成机制。
正是如上三个问题,构成我对汉语法学命题的诗性解读和修辞评析。
议题三:汉语法学的逻辑
但是,要让汉语法学真正成长为足以被人认可的法学学术类型或流派,就不能停留在命题的模糊性、诗性和修辞水准上,这又给汉语法学的拓展提出了如下三个期待:
第一个期待:汉语法学要超越诗性思维和修辞。基尔凯戈尔曾讲:生命是超越逻辑的。尽管在人生的终极意义上讲,这是一个特别值得首肯的命题。但把这个命题置诸人类的规范生活领域,显然存在问题。我们能否修正一下这个命题?人生是超越于逻辑的,但又随时身处于逻辑中。汉语法学在对象上必须关注汉语世界的人民身置其中的规范生活。这种规范生活既面对诗性思维的修辞本体问题;也面对逻辑思维的理性本体问题。
第二个期待:寻求汉语法学的逻辑范畴。汉语法学作为一个命题,它的意向所指究竟是什么?在何种意义上,汉语法学的命题是成立的?汉语法学究竟是一种想象还是一个正在发生的事实?上述种种问题,都需要在逻辑上明晰汉语法学的命题、完善汉语法学的判断、圆润汉语法学的推论。但究竟如何明晰命题、完善判断并圆润推论,这是个需要汉语法学界的同仁们在知识发现、知识创新和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具体去阐发的问题。
第三个期待:汉语法学的事实期待。汉语法学命题能否成为学术事实,并且能否成为在世界法学体系中贡献卓著的一脉,不在于我们给它贴更多的标签,而在于汉语世界的法学家奉献出足以让世人侧目、欣赏并有逻辑说服力的法学成果。即便这些成果受到域外法学的深刻影响,但也应该在汉语世界法学家的思维加工下,获得中国乃至汉语世界的意蕴。更可期待的是,汉语世界的法学家,大都生活在汉语世界独特的生活大道、制序方式和交往体系下。因之,在他们的知识发现和创造工作中,如何发现立基于中国国民日常规范生活的法学知识,把汉语世界的规范生活逻辑升华为汉语表达的理论逻辑,或许是汉语法学终能蔚为大观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