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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法学:语境、修辞与逻辑

  

  第三种事实:我们的法学大国梦。我们知道,中国近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然成为一个GDP大国,成功跻身GDP世界第二的大国。如果把两岸四地的GDP集合起来,它的规模更大出不少。但我们必须正视的是,我们还仅仅是一个可期待的政治大国,仅仅是一个可期待的文化大国和学术大国。我们甚至还深受周边撮尔小国的骚扰和欺凌。这既不符合中国人自古以来即有的创造心性,也不符合中国当下想急于成为一个政治大国和文化大国的客观心理。中国向来不乏雄心壮志,也不乏不服人的那股子精气神。这种大国追求,不可能不折射到制度—法治建设上来。从而也不可能不折射到汉语法学界的学人们对一个法学大国之理想追求上来。


  

  好了各位,如上三种事实,我以为构成了汉语法学的语境问题。前两者属于汉语法学这一提法的内部语境,而后两者可谓汉语法学这一提法的外部语境。


  

  议题二:汉语法学的修辞


  

  但是,提到汉语法学,我们不得不面对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汉语法学是一个模糊的词汇。汉语法学这一词汇的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还是一个能够给学人们以充分想象的词汇。二十年前,我曾看到过李晓明的《模糊性,人类认识之谜》一书,获知人类的新知或许就存在于对模糊性的深切面对和认真态度上。如何面对并解释模糊的对象、模糊的问题,是新知产生的必由之路。不能认真面对模糊问题,就无以实现知识的创新和增量。这对汉语法学这样一个问题的认知和克服而言,完全可以适用。


  

  第二个问题,汉语法学的模糊性与诗性思维。对于模糊性问题,人们理解的基本方式是所谓诗性思维。关于诗性思维,维柯在他的《新科学》中有一个基本界定,那便是人类的儿童时期主观认知作用于客观对象的基本方式。不过如今我们人类已经摆脱了其儿童时代,但诗性思维不但没有终止,模糊性依然存在。而且我们在知识发现和创造过程中,正在不断地关注运用诗性思维来解决我们面对的问题。各位或许都有如下深切的感受,我们这个时代既是一个越来越透明和清晰的时代,但同时也是一个越来越模糊和混沌的时代。这种时代特征,或许正是诗性思维能够在知识发现和创新中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因为在模糊和混沌面前,即使一位智者,也会返回到儿童心智时代。


  

  但是,诗性思维是与我们笔下的战栗和激情相关联的,想想西人牛顿、马克思、尼采、叔本华等人笔下的那种近乎疯癫的激情表达。那么,汉语法学界有没有这种战栗和激情呢?或许我们在梁治平、江山、朱苏力、许章润、高鸿钧、舒国滢、魏敦友等法学家的笔下能领略到这一点,但放诸整个大陆法学界,这样诗性的法学文字还明显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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