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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法学:语境、修辞与逻辑

汉语法学:语境、修辞与逻辑



——在首届“世界华人法哲学年会(2012)”上的发言

谢晖


【关键词】汉语法学;语境;修辞;逻辑
【全文】
  

  谢谢景良兄,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世界华人法哲学会议,或许离不开一个主题的讨论,那就是这些年来已逐渐引起我国法学界关注的“汉语法学”一词。在我的阅读视野中,较早地提出“汉语法学”一词的是何勤华,当然,他赋予“汉语法学”的或许与法理学界所探讨的“汉语法学”一词有所不同;接着便是许章润,他不但通过言语行为推进“汉语法学”的论述和圆润工作,而且通过肢体行动推进汉语法学的研讨和增量。这次会议,就是他用肢体推进这一工作的具体表现。我在这里,将就汉语法学这一命题在语境、修辞和逻辑三个面向上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议题一:汉语法学的语境


  

  谈到汉语法学的语境,必须面对如下三种事实:


  

  第一种事实:我们的无奈与怨恨。近代以来,中国先后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全面沦落,古老的帝国深受西方列强的宰制。至今在文化,包括法学领域,依然深受西方法学的宰制。在西方法学面前,我们亦步亦趋,虽不能说无所进取,但进取之心也不是很强。面对此情此景,我们自然愤懑,我们也不能不心生怨恨:就那样一个所谓“分离命题”,需要那么多智慧的头脑为它进行说明和论证吗?就那样一个所谓“司法能动主义”命题,需要全体法学界动员,参与讨论和论证吗?(当然,这些质疑,未必代表我的看法,是我平日里交谈时听到有人这样质疑。除此之外,我们还能经常看到对西方法学素有研究的人,一看到汉字表达的法学,即不屑一顾的情形)恰恰是这种怨恨和愤懑,促成了汉语法学界自身的努力。


  

  第二种事实:我们的努力和不足。毫无疑问,仅就中国大陆法学界而言,近三十年来,学者们做出了不少的努力。如在国家法治建设问题上,有所谓本土派和移植派的不同学理对垒。法理学界,出现了价值论的法理学、规范论的法理学、事实论的法理学。学者们在不同方向上所进行的研究,已然相互交流起来有些困难。在宪法学界,有所谓规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和政治宪法学的分歧和争论。在行政法学界,有所谓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的分歧与流派化倾向。在刑法学界,有所谓规范刑法学、价值刑法学、客观主义或结果主义刑法观、主观主义刑法观等等。至于民法学界,围绕着相关重大立法,所产生的主张各异、观点有别的学术成果要更多些。上述事实,说明汉语法学界确实在努力。但是,这些努力还远远不够,有些努力本来就是舶来品的延续(当然,这种延续既是无法避免的,也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早间於兴中认为,我们的法学被置于西方人的手术台上。其实,在我看来,我们还没上到这架手术台,因此也就不存在被别人解剖的问题。现实情形是:我们最多只是借用西人的手术台进行一番自我解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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