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并发扬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治学与实践密切结合的精神,郭道晖教授的理论是充满实践关怀的,他的法理学可用“权利法理学”或者“控(国家)权法理学”名之。这是真正的中国特色的法理学——解决中国存在的最为棘手的问题的法理学,是还原真实的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又从中生出来的新的法理学。这一理论对中国时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许多人常将中国特色挂在嘴上,但是众多的“特色论”者恰恰不关心中国特色是什么;即使有些人看到了,但他们又常常倾向于“媚俗”,不关心真正的中国问题的解决。中国特色是什么?中国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在政治法律领域中,我认为无疑是权力的极度集中与滥用,以及由此孳生的腐败。这一特色除了中国历史传统方面的原因以外,权力产生的特殊性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的政治权力由革命权力演化而来,有强烈的军事权力余存。同时中国的政治进程、社会发展进程、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又都是国家权力主导型的。如果一般来说公法的核心、政治哲学的核心是如何有效地控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话;那么,中国法学特别是公法学的特色当是控制权力的张扬。在1949年以后所形成的“新传统”法学中,控制权力恰恰是个理论盲区,崇拜权力是社会流行病。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眼界的拓宽与经济的发展,权力问题才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上世纪90年代初期,郭道晖教授率先将权力作为法学与法治的基本范畴加以研究。1991年发表在《法学研究》(第1期)上的《论权力与权利的对立统一》是一篇开创性的力作,在其后产生了大批关于权力的论著。在文中他提出了“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的命题。但是后来,他深感法定权利仍不能完全超然于国家权力的认可与限制,“国家权力是个密封的机器,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老百姓不能参与其中,也难以避免‘官官相护’。”[22]所以又试图从外部寻求制约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由此提出了“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理论模式。
社会权力的提出也是基于中国社会的特色而提出的。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高度政治同质化。经过合作化和公社化的洗礼,中国的基层自治社会完全解体,形成了所谓“单位社会”,这个单位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延伸,是政治国家的工具。因此,它的功能与传统基层自治社会发生了180度的反转。基层社会权力的消失甚至反转,使国家权力无法得到社会的负反馈,也使民众在国家权力面前失去了一层相对独立的保护。它的结果是对国家和公民两者都造成了伤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与单位社会的初步解体,新型的基层社会再次萌发,但是总体来说,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阐述与法律规制,造成社会结构变革的严重滞后。[23]这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公民表达的无序(例如集体上访之类)与公民无法表达同时存在。这迫切需要一个介于国家权力与社会之间的中间层次。郭道晖教授的研究正是抓住了这一时代脉搏。这是一个真正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为基础,以中国问题为对象,它建立在权力的普适性认识与阐述之上,同时又结合中国和世界当代的实际。因此,有理由相信郭道晖教授的研究将对中国的社会立法、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公民权利保障等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