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亭林《郡县论》五,谓使县令得私其百里之地,则县之人民皆其子姓,土地皆其田畴,城郭皆其藩垣,仑廪皆其国窌。为子姓,则必爱之而勿伤;为田畴,则必治之而勿废;为藩垣国窌,则必缮之而勿损。自令言之私也,自天子言之,所求夫治天下者,如是足矣{5}884
六、结语
在激烈促迫的时代里,严复的诗人气质使他更深刻地体会到宪法的精神性:宪法所载的是理想,是将来,是来自于西方的应该怎样。但是,在中国这样的国家里,思考政治的方法往往源于历史精神,解决政治问题必假“民意”之名,而代表民意者不是人民的组织,是功德巍巍的大领袖{10}。“宪法就象诗人(他们没有男子气)”,这是巴克教授在评论梅因的《古代法》一书时使用的经典比喻{11}。对于“法学家”而言,深刻地理解“历史的国家与历史的法律”比创立新法典更有意义,重申和加强历史的训诫在任何时代都有其恰当的理由。严复的《政治讲义》使用了梅因的方法:历史精神与进化论。如巴克教授所说,这是一种抛弃任何先验假设(尤其是契约论)的方法,它通过重申和加强古老的训诫来维护法律,同时根据法律的历史来对待社会现象。严复从斯宾塞那里获得了19世纪的渐进主义进化论,这使他相信民主的实现要以它存在的历史条件成熟为前提。严复引用斯宾塞的话说:“民之可化,至于无穷,惟不可期之以骤。”{5}25国人无知、体弱、缺少公心,只立宪法并不能使民自治,借明君之力才能为民主奠定基础。“宪法如诗人”的命题使同样具有诗人气质的严复认识到精神性的宪法离不开皇权,大一统才有行动的大力:“然则能今而弃吾君臣可乎?曰:是大不可。何则?其时未至,其俗未成,其民不足以自治也。”{5}34-35如史华兹教授所说,在《辟韩》一文中,严复表达了他的激进主义,不过,这种民主主义的信仰要在他的“保守主义”前提下才能理解{4}45。推而广之,这或许也是理解严复君主立宪思想的一个前提。
【作者简介】
孙德鹏,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严复对于中国立宪政治的关心,集中体现在他对议会的执著讨论中,代表性作品包括:1905一1906年所作的《政治讲义》一书和1906年发表在《外交报》上的《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续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两篇文章。
参见:佐藤慎一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与文明.刘岳兵,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267.该书首先分别于1905年9月和10月开始在《政艺通报》和《教育杂志》上连载,1906年2、3月间,讲义加上严复的《自序》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之后竟绝版,至民国十九年(1920年)七月又由上海金马书店重版印行。严复在《自序》中表达了他以“科学”的方法来解析政治的信念:“伟哉科学!五洲政治之变,基于此矣”,同时他也指出“自由平等”等西方概念虽然是讲义中的核心概念,但“知进退存亡之圣人”为学术仍然以中国为依归:“古之人发此者二三千年,中西载籍,莫不有考,然而最后百年,其学乃大盛,得此以与向之平等自由者合,故五洲人事,一切皆主于谋新,而率旧之思少矣。呜乎!世变之成,虽曰天运,岂非学术也哉!……而课其果效,恶苦则取其至少,善乐则收其至多。噫!此轻迅剽疾者之所以无当于变法,而吾国之所待命者,归于知进退存亡之圣人也”。(参见:罗耀九.严复年谱新编.厦门:鹭江出版社,2004:212-213.)
如严复将人类社会分为图腾社会、宗法社会和军国社会三个类型:“群之所始,《社会通诠》所言,已成不易之说。最始是图腾社会,如台湾生番之‘社’,西南夷之‘峒’。其次乃入宗法社会,此是教化一大进步。此种社会,五洲之中,尚多有之。而文化之进,如俄国、如中国,皆未悉去宗法形式者也。最后乃有军国社会。”(参见:王拭.严复集.北京:中华书局,1986:1261.)
严复通过对议院的分析提出了其独特的自由概念:“盖政府无责云者,专制政府,为所欲为,即至辱国累民,赔款割地,其高高在上,而安享富贵自若。即有责任,亦对于更上之君权,或对于其国之邻敌。其于百姓,以法制言,固无责也。一有议院,则议院之权,得以更置政府,故名有责政府也。夫此名既立,则自由二字,合依最切之义,定为与政令烦苛或管治太过对立之名词。”(参见:王拭.严复集.北京:中华书局,1986:1286.)
西方历史学家对20世纪中国的政治史有许多诠释方法,但有4个命题颇为流行:清帝国瓦解后出现的军事混乱和分裂;国民党建立新政治秩序的进程被1937年日本入侵所打断;中共在农村领导的民众革命运动的加强;对新国家性质的探索因城市民主运动的失败而打断。……这四种历史观都强调这段历史的不连续性和不完整性。魏斐德则强调一种相关性和连续性的历史观,比如他透过《上海警察,1927-1937》一书来解释晚清改革、国民党的统一和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间的联系。(参见: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 .章红,等,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2.)日本学者田中比吕志从地方自治的角度来分析清末民初政治史的连续性,他认为中国在清末民初构建新的制度时依然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这一时期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杨度、梁启超等君主立宪论者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所依循的路径仍然是从中国的思想出发。在他看来:“专制国家中粗放式的统治,形成了中国社会中被称为‘一盘散沙’的人际关系。费孝通把这种状况命名为‘差序格局’,然而,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向立宪过渡,还要培养国民素质,因而在清末应大力提倡‘合群’(社会统合)和‘上下一体化’。”于是,清廷对乡绅等地方精英的期待也是传统的官民关系的写照:通过教育“开导下级平民”,使其具有“上下一体化”的国民素质;以民间的自治力举办公共事业,从而逐渐地达到郡县国脉络相通,“君民无阻隔”的状态。另外,孔飞力也从晚清的地方自治运动人手来分析辛亥革命前十年的立宪运动,他认为地方自治理念在中国有着深刻的历史传统,中国传统的、封建的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宪政理论中的分权与限权思想不能落到实处,“中国晚期帝制的社会对于平权与选举代表制度来说,并不是一块丰沃的土壤”。(参见:田中比吕志:清末民初的国家统一·地方自治·地方精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辛亥革命与20世纪中国-纪念辛亥革命九十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1:211 -225;孔飞力.封建、郡县、自治、立宪-晚清学者对中国政体的理解与倡议.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1995,(27) :1-15. )
在论述辛亥革命的一篇精彩论文中,沟口雄三从“内发性发展”的立场出发,认为中国历史的内在连续性问题才是思考的起点,主张采用所谓的“十六一十七世纪视角坐标”,指的是承认明末清初的历史变动,并且认为这一变动贯穿整个清代,其发展直至清末的动荡期是一个长期的俯瞰性视角坐标。16、17世纪明末清初的“乡里空间”乃是“地方公论”展开的空间,其规模由明末的县一级扩充至清末的省的范围,如果依照时间的推移平实地观察历史的话,辛亥革命结束了持续两千余年的秦汉帝国以来的王朝体制,这显然是世界史意义上的大事件。而且,尤其应注意到的是,它亦非采取了由诸如革命派中央军、民众乱军推翻皇权之类的模式,而是各省摆脱中央宣布独立,这一形态的革命可以说是史无前例。换言之,“民间”、“自治”空间的领域得以扩大,并扩充形成为以省为单位的代替王朝体制的新体制框架。(参见:沟口雄三.中国的思想.赵士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19;沟口雄三.辛亥革命新论.开放时代,2008,(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