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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几个元理论问题

【作者简介】
周永坤,男,1948年生,籍贯江苏张家港,毕业于苏州大学,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法理学硕士点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理学宪法学会副总干事。
【注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9页。
参阅肖扬:《论宪法的实施——纪念宪法颁行25周年》,《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4日。
同前注。
当然,这有一个例外:如果确实某法违反法治原则,则当个案解决,其解决者当是法官,由法官依据法律原则来进行裁决。这里体现的还是法律至上原则,这是法治原则在司法裁量权中的体现。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91页。
1894年1月3日,卡内帕请求恩格斯为《新纪元》周刊找一段题辞,用简短的字句来表述未来的社会主义纪元的基本思想,以别于但丁曾说的“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受苦难”的旧纪元。对此恩格斯回信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恩格斯:《致朱 ? 卡内帕( 1894 年 1 月 9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89页。
如果从1996年的法治大讨论开始起算是十四年,从1997年15大决议开始起算是13年,从1999年法治入宪起算则才短短的11年。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隆重开幕》,《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6日。
1999年法治入宪的时候法律界曾经感叹:20年改一字。改一字是指由“法制”而进于“法治”。“二十年”的说法其实并不贴切,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五十年”——当从1949年起算而不是从1979年起算。我们不应当忘记前30年中有名无名的人们为法治作出的贡献。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 56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前言”第8页。
恩格斯:《致康·施米特(1890年10月27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86页。
恩格斯:《〈法兰西内战〉一书导言》(写于1891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7页。
马克思:《初稿——公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93页。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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