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法律的至上性是法治的底线,则良法则是社会主义与法治的契合点。或者说,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概念中,“法治理念”主要解决法的至上性问题,而“社会主义”则是它的价值体现。那么,“社会主义良法”的关键所在便当是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它的基本价值与共产主义无异。那么,什么是共产主义?这当求证于他的创始人的思想。“共产主义”一词的经典表述无疑是《共产党宣言》中那段脍炙人口的话:“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5]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表达了与《共产党宣言》中相同的思想,并从经济上论述了它的必然性。恩格斯在逝世前一年与友人的通信中再次提及这一理想。[6]人的自由与解放的规则载体就是作为人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第33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体现了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可以称为社会主义良法的“帝王条款”。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经验
上面讨论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所包含的概念逻辑,这里要说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经验的关系。毫无疑问,与一切理念一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来自经验,问题在于,如何理解经验。
首先,这里的经验是人类的经验,不是一时一地的经验。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下掉来来的,而是经验地生长的,这个“经验”主要是先于社会主义的经验。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经验基础也包括、甚至主要是指前社会主义的经验。因为长期以来不仅社会主义的实践是人治的,在观念上,也强调社会主义是人治的。前苏东国家且不说,我国承认与强调法治充其量也只有十多年。[7]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当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来说,它也是对历史上优秀文化的继承与发展,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源泉。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的来源还要丰富得多,包括古希腊的城邦文化和基督教的正义观等等。这一点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一般法治观念所具有的经验上的同一性。否认一般法治理念,就是否认法治理念的经验基础;否论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这方面,我党领导人也有深刻的阐述。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说:“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法治在建设国际和谐社会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使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成为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8] 这段论述中不但包括了对法治的普适性价值的认同,也包含了对人类法治经验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