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几个元理论问题
周永坤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良法
【全文】
人治曾经是几千年中国政治文化的最高原则,随着满清泥足巨人的轰然倒塌,中国终于同这一传统决裂,选择了法治之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1949年以后不仅在实践上,而且在观念上再陷人治窠臼。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解放思想的大潮中,再次举国探索被妖魔化的法治的可欲性。经过十多年的犹豫,在新中国成立50周年前夕我们终于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立了法治作为宪法原则的地位:这就是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原则的确立为中国公民的奠定了政治基础,也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开了个好头,但是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绝非易事。法治作为原则是高度抽象的,因此,要落实法治原则、建设法治国家,固然需要法治的良法为基石,也离不开正确的法治理念的支撑。因为良法的产生与贯彻都是秉持一定理念的人的行为及其结果。由此观之,胡锦涛总书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2005年11月)”的指示是十分重要的,这是落实宪法第五条第一款的重要举措。正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法治的意义,研究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如果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阐发发生了偏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有可能成为人治理念教育,那可真是南辕北辙了。时下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读物可谓汗牛充栋,但是对于如何正确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似乎严重不足。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元理论”问题作一探索。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逻辑问题
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个定义及阐发其内容,必须遵守逻辑,这是不需要证明的。从概念逻辑上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理念”的下位概念。如果要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个“属概念+种差”式的符合逻辑的定义,那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治理念”。在这一定义中,“法治理念”是属概念,“社会主义”是种差。这告诉我们,任何“非法治理念”的东西绝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与任何“非马”不可能是“良种马”是一个道理。这告诉我们,阐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先正确阐述“法治理念”。进而,“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理念,诠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得首先从什么是法治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