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拓宽受案范围
目前,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较窄,导致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存在“真空”现象,一些劳动者因仲裁范围限制致使争议无处处理而采取过激行为,导致上访不断,影响了社会稳定,给国家和企业也带来了损失。故而笔者认为,应全方位扩大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例如有关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因录用、调动、辞退、辞职引起的劳动争议;关于劳动报酬问题引起的争议;关于工作时间和节假日问题引起的争议;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引起的争议;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引起的争议;关于职工技术培训问题引起的争议;有关生活福利问题引起的争议;有关劳动保险问题引起的争议;关于劳动环境、劳动保护问题引起的争议;关于奖励、惩处引起的争议等等,都应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也是目前国际劳动立法的一大趋势。我们应当从发展的眼光及依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将有关劳动者权益的争议均纳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及时、合法的救济。
(三)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
我国现行的劳动仲裁机构与国外其他仲裁机构相比较,显得较不成熟,与它所担负的任务不相适应。故而完善劳动仲裁机构立法,是开展劳动仲裁工作的大势所趋。
1.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
我国可以建立不仅有县级、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还设有省级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全国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统一仲裁机构。全国性的劳动性仲裁委员会应是常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机构,归劳动部领导,并按一定的编制配备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一方面担任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另一方面作为全国的劳动仲裁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心和研究中心,以便推动我国劳动仲裁工作的开展。地方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同级政府领导下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实体机构,其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同级政府任免。根据工作需要,确认人员编制。国家和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国家立法确认其职权、职责。
2.发展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试行是为了弥补会议办案的严重缺陷,要发展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确定仲裁员资格,扩大仲裁员队伍
对于仲裁员选拔资格而言,应提高录用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如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才可以申请担任仲裁员,也可以比照法官的任职标准选拔仲裁员,以提高新进仲裁员水平。对于仲裁员的考核,不仅要有劳动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要有优秀的品质和正派的作风。
就扩大仲裁队伍而言,一方面,我们可以将竞争机制引入仲裁机构,使仲裁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通过招聘人员缓解人员缺乏的问题。仲裁员资格的审批可以由地方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报国家劳动仲裁委员会备案。另一方面,目前很多仲裁机构空腹运转,业务量明显不足,大量人力与财力资源被闲置,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一支庞大的队伍投入到解决劳动争议的战略后备队中去,以缓解劳动争议救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