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律师在起草合同时可以直接约定什么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什么是“合理期限”等法定解除权的成就条件。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平等适用”约定解除权。
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合同的履行当中只可能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即使是双务有偿合同。那么,在设置约定解除权时,我们完全可以表述为,双方当事人都能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不至于使一方当事人难以接受合同条款。
二、律师在合同履行中行使解除权?
1、通知对方行使解除权。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的形式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是书面形式,但从诉讼中举证可能性的角度考虑,应当尽量使用能够留下书面证据的方式诉讼,比如快递。
2、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
(1)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异议不成立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诉讼过程漫长而复杂多变,我们使用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而不是诉讼确认合同解除,对于原告来讲合同何时解除时无法预计,这样对原告的诉讼利益难以保障。
三、律师如何运用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相对应的权利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经过会导致解除权实体权利的丧失。《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规定的解除权出斥期间的情形并不多见,需要律师在起草合同时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如何运用解除权的异议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