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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治理的跨国面向与乡土面向

民间治理的跨国面向与乡土面向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四十)

谢晖


【关键词】民间治理;跨国面向;乡土面向
【全文】
  

  依据民间规则的民间治理,是人类社会有组织活动的原初方式和基本方式。说它是原初方式,在于人类跨入文明时代的大门之前,国家与社会、公权与私益的分野尚未脱胎,自然对象的庞大有力、私人力量的渺小不计迫使人们“成群结队、抱团取暖”,否则,人类永远是自然的奴隶,并只能如萨满世界的人们那样匍匐于山川湖泽、膜拜于鱼虫草木,所谓“威武不能屈”的主体精神只能在对象压抑下不得伸展。说它是基本方式,在于即使在文明社会以来,代表公共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力量尽管主导着社会的发展,规范着人类个体行为的基本面相,但一方面,代表社会的民间治理并未终结,以古代中国为例,尚有皇权国家与宗法社会的分野;以现代西方为例,尚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殊。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的基本变革路向,乃是倚赖社会需要而展开,即社会需要及其治理每每开启国家治理变革的序幕,成为推动由社会到国家进行改革、重塑秩序的基本前提。因此,即使在强大的国家治理时代,也不能完全取消基于民间规则的民间治理和社会自治。


  

  如今,人类交往规模从囿于国家导为面向全球,旅具的发达、贸易获利的冲动、旅游猎奇的欲望,让人们前所未有地生活在利益休戚相关、需求彼此互享的一颗“小小寰球”中;同样,资源的枯竭、环境的污染、国际交往冲突的加剧,让人类不得不合作应对威胁人类利益的一切自然或人为因素。这种合作,起先更多地表现为国家间组织的合作,从而跨国治理,主要是国家间的合作与治理。如今,随着国际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跨国民间法也相应蓬勃发展,跨国的民间治理越来越受人们重视,从而跨国民间治理和国家间治理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与此同时,民间治理的跨国面向并未销蚀民间治理的乡土面向,相反,在地方性、多元法律、多元规则治理终究是人类规范治理无法否弃的事实面前,关注民间治理的乡土面向,与关注民间治理的跨国面向具有等量齐观的价值。原因在于无论跨国交往也罢,还是跨国治理也罢,其前提是包括乡土在内的地方性之存在。否弃这种存在,跨国交往和治理,可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了;也可谓自家治理,无关他人了。


  

  本期刊出的姜世波的《跨国民间法的兴起及其与国家法体系的互动》一文,借助法律多元主义理论,对近代以来主权国家依赖国家间合作治理的国际治理体系进行了反思,强调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时代,跨国的民间治理和跨国民间法悄然出现的事实。尽管在我国独特的国情及国际法理论下,此概念的提出似乎有点突兀,但置诸国际交往和国际治理的实情,跨国民间治理和跨国民间法的存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在跨国商法、食品安全标准、跨国公司会计财务、国际金融监管、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以及跨国环境等领域,出现了或行业驱动、或非政府组织主导、或专家主导、或多个利益相关者合作等民间的“立法”模式。跨国民间法的出现有多重原因,如全球化、国家间规制的局限、技术水平的提高等。跨国民间法与国家法体系间具有互动效应:“这种互动表现在跨国民间规制上,它需要从国际法正式机制那里获得权威和强制执行力;同时,它不仅可以向国际机制输出实际有效的规则和标准,而且还可能为国际法的实施提供监督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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