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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双非婴”居港权 修法乃可行选择

解决“双非婴”居港权 修法乃可行选择


朱国斌


【关键词】双非婴;居港权
【全文】
  

  自回归以来,香港社会就《基本法》第24条规定的永久居民身分和居留权问题产生过多次激烈争议,「双非婴儿」居留权和外佣居留权便是近期最具争议的话题。为应对这些问题,利益攸关者和普罗大众纷纷出谋献策,观点纷呈。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主张:人大释法论、法院自行纠错论和修法论。其中,持人大释法论者主要为香港政治人物甚至政府官员;法院自行纠错论者主要是中央政府官员和内地学者;修法论者从人数上看为少数派,基本来自法律界,包括笔者。


  

  人大常委会不应主动释法


  

  香港政治人物甚至政府官员呼吁中央政府出手解决这个政治上和法律上颇为棘手的问题,希望人大常委会主动出面释法,重新界定第24条相关内容,从而推翻由终审法院在《吴嘉玲案》和《庄丰源案》判决中确立的法律观点。若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这种主张多少有点「嫁祸于人」的意味,故不会轻易被人大接受。从政治与法律层面观之,我以为人大常委会不应主动释法,甚至在未来也不要经常释法。理据如下:


  

  首先,终审法院认为(事实上也是),《基本法》第24条规定的居留权明确属于香港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因而人大常委会没理由介入并主动释法。长远来看,释法对香港的法治会造成冲击,甚至可能引发新的政治风波。


  

  其次,人大常委会认为第24条的立法原意已清楚表达于1996年香港特区筹备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中,并且这一意见又在1999年6月26日释法中得以重述,所以,毋须再度释法。这些可以解释为什么人大常委会至今没有积极响应今年3月由30名港区人大代表发起的联署释法建议,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一联署建议被广泛批评为不尊重香港一国两制下高度自治的权力。


  

  第三,「刚果案」之后,一般情况下释法要求应该由终审法院根据《基本法》第158条提出,这是尊重法院和法治传统,从而维护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


  

  自2001年《庄丰源案》以来10多年间,因应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发展变化,香港政府和社会对涉及居港权的人口政策问题处于探索和寻求共识的阶段。这也是在2012年特首选举战中,特首候选人何俊仁批评政府缺乏清晰的人口政策的缘由。如今香港社会因受双非婴儿和外佣居留权问题困扰而产生不安情绪及求变心态之时,有人简单把造成这一困扰归咎于终审法院在《庄丰源案》中的「错误」认识而要求其「自行纠正」。持此论者大多为北京官方人士包括西环中联办和官方学者。然而,此议与事实不符,且有误导民众冲击法治及损害司法在民众中的威望之嫌,故而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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