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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的实证评价标准

  

  司法独立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凭借司法保护请求权,市民社会的成员可以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因而司法审查成为人权保障的终极机制,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实现良性互动的权威宪政机制。鉴于此,司法独立、司法审查的宪政价值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普遍的认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实现了司法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此后,区域联盟法律、国际公约规定了裁判请求权,将其看作是一项普遍性的国际人权,并成为人权保护机制的国际评判标准。于是,司法裁判请求权的普遍确立及其保障的制度化,为纠纷当事人充分利用司法机制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同时也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提升了法院的宪政地位,对民主政治宪法化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司法裁判请求权的宪政意义在于它给当事人挑战多数人意志的正当性提供了合法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宪法诉讼表达自己对法律的评价,从而达到保护少数人权利的目的;司法裁判请求权的宪政意义还在于它是宪政理念的制度化机制,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与制度化充分满足了分权制衡与人权保障的宪政要求,是建设宪政国家、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在某种意义上,司法裁判请求权的范围体现了一国的法治水准,表征着这个国家宪政化的程度。当代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机制在规范权力行使、化解社会矛盾、有效调整各类社会关系、形成宪政秩序方面的功能。为此,我国必须借鉴世界通行的做法,用宪法形式确立裁判请求权,保证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诉诸法院获得公正裁判,使司法成为法律纠纷最重要的解决机制,并通过其权威性影响促进一些纠纷能够在非讼机制下获得较为公正的解决。


  

  总而言之,宪政意味着民主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全方面的法治化,意味着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导模式,任何社会主体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立法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的立法规范和法制监督的规范行使其立法权和监督权;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使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有的行为模式,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应有的行政法律关系转化为现有的行政法律秩序;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合法地司法,保证司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自觉守法,依法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能够积极行使政治权利,参与国家权力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以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样,国际秩序的形成和维护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规范制度框架之上,必须借助国际公约,多边、双边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调整国际主体间的互相关系,确立国际法的至上权威,使其成为解决一切国际冲突、协调利益关系的最权威的手段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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