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独立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院是解释宪法和法律、裁决纠纷的司法机关,是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法治理念的执行者。“要实现法治,就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有权力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动进行司法审查,因为司法部门是执行两种确保法治的关键机制的机构:三权分立及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制衡”。[23]在普通法系国家,如果法院解决案件涉及到立法部门通过的法律有违背宪法的嫌疑,涉及到对行政部门实行了法律范围以外的行动或错误地应用了法律,法院必须对此进行审查裁决,如果案件涉及到立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权限争议,法院必须用司法程序解决其争议。
在哈耶克看来,如果行政领域未得到专门法院的管辖或规定,公民实际上就会处于专断的行政裁定的支配之下,要遏制住这种侵蚀法治的趋势,建立某种独立的法院,由它来受理所有行政案件的上诉请求就成为一种迫切需要;[24]在他看来,司法的中立性、参与性、平等性、判断性和终局性,决定了司法机关是最具权威的解释主体。“解释是任何规则适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步骤。警察、检察官和文职官员在他们工作的每个阶段也都在进行解释……这些解释与法官解释的区别在于,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品质,而其他官员的解释,尽管通常被接受为有效解释,但原则上要服从司法审查。”[25]在汉密尔顿看来,解释法律仍是法院的责任,“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人民与其代表相较,以人民的意志为准”[26]。从法理上讲,对法律的终极解释权应该是法官,而不是立法机关,因为,如果由立法机关再来解释法律,就变成了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两种权力的合二为一,缺少应有的相互制约。因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直接体现,所以宪法的权威高于议会及其立法的权威,“最高立法机构是从宪法中获得其权力和权威的,所以它不能超越宪法所设定的范围,因为它如果超越宪法所设定的权限,那么它就必定摧毁它自己的基础”[27]。因此,独立的司法部门对确保社会的每一成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官员都奉行法治至关重要。为了保证司法部门的真正独立,必须设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规定法官的终身任期,保障法官的薪酬、工作条件和威信,使法官免遭外部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