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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的实证评价标准

论宪政的实证评价标准


季金华


【摘要】宪政的实证评价标准至少涉及到这样一些基本问题:宪法是否规定了合理的权利体系与权力结构,实现了对权利和权力的平衡配置;宪法的规定及其实施是否保证了法律创制的合法有效性,法律体系是否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生活模式;国家权力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司法是否具有独立性,人权是否获得切实的司法保护。
【关键词】宪政;评价;标准
【全文】
  

  宪政的构成要素和宪政的价值理念是宪政评价标准的理论基础。麦基文指出,迄今为止所有爱好自由的人为之奋斗不息的宪政,“有两个相关的根本要素,它们是对专断权力的法律限制和政府对被治者全面的政治责任。”[1]在他看来,治理权和审理权的适当平衡,亦即政府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平衡是宪政的实质。与此相关联,宪政应该是由规范体系、价值目标体系和实施机制构成的一个系统过程和结果状态。其中,人权保障是宪政的价值目标,宪政国家和法治社会是宪政的结果状态。由此出发,宪政的评价标准至少涉及到这样一些基本问题:宪法是否实现了对权利和权力的平衡配置;以此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否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生活模式;国家权力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权是否获得切实的法律保障;民主是否在宪法权威的树立过程中得到实现。因而,法治化程度和宪法权威的高低就成为一个国家宪政水准的客观标志。


  

  一、立宪主义


  

  “宪法的存在被广泛视为民主制和法治的一个必须的先决条件”[2]。在美国的法律传统中,对比较崇高意义上的法律的诉求常常立基于立宪主义的政治理念,到19世纪初,“在美国的民主制中,法治作为美国和欧洲的指导性原则的地位已牢固确立,法治的标志是人们对于立宪主义具有信念,认为它是被统治者的同意的证明,并相信政府本身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专横地行使权力,且个人被赋予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使合法组成的政府的行动也不得剥夺此类权利”[3]。宪法阐述了人民同意用于自我约束的基本规则和价值观念,宪法草案一旦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就成为组织国家机构的蓝图,成为检查国家机构此后任何行动是否合法的有效性标准。法治要求宪法确立一个完善的基本权利体系,这个体系应该包括个人自由、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成员所应当享有的成员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机会均等地参与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法律创制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4]立法职能能否有效发挥的核心是选举权,必须允许符合法律条件的所有公民参加选举,“通过选举产生行使代表身份的立法部门,该部门通过的法律应当体现所有公民在协调行事的情况下本可通过的法律,条件是假设所有的公民实际上能够集会讨论所有此类立法问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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