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在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证据过程之中,可能对醉驾行为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然而由于其不可能被判处徒刑,因此,侦查机关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即为拘留,时间也被限制在7天之内。因而,在一些地区公安司法机关中,即认为对醉驾行为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应当在7天之内完成。本文对此持不同看法。侦查机关固然不能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但是其并非仅有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可以适用。除此之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是追诉机关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效措施。因此,不能错误的将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时限限制在拘留的7天之内。
(三)取证和诉讼时限对公安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具体要求
醉驾属于一种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犯罪行为,并且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一般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即告完成,因此,为了达到案件的快速高效处理,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保障醉驾行为人的权利,本文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醉驾行为之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公安机关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后,除案件情节严重,或者不对其进行拘留日后将无法对其进行追诉之外,一般不要采取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甚至在获取相关信息之后,可以不对醉驾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第二,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之时,如果发现没有必要对其进行追诉的,可以径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三,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的过程中,由于一般情况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而法院可以采取较简易程序更加简单的程序进行审理,例如,法院事先在征得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同意的前提下,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当天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但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其可能遭受的不利后果;对于审判的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判,检察机关除特殊情况下,一般无需派员出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而向法庭提供书面辩护意见;关于追诉时限,本文认为,为了提高效率,在充分保障违法行为人权利的前提下,一般不要超过7个工作日[1],最长不要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送达起诉书、提交答辩状等诉讼程序,本文认为,可以采用电话通知、当庭宣读等方式进行;对于开庭前3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的规定等,可以简略。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现代化的推进,汽车这一交通工具必将逐渐成为公众出行的主要手段,然而,醉驾行为势必会使这种对人们生活产生巨大便利的交通手段变成剥夺公众生命、财产的噩梦。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醉驾行为及时处理,以严肃的刑罚来遏制、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作者简介】
王永杰,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此处7个工作日的规定同拘留的7天的规定不同。拘留的7天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此处的7天是在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前提下,基于不影响被告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考虑而做出的。
【参考文献】{1}王永杰.论我国应构建醉驾累犯制度[J].政治与法律,2012(4):32-36.
{2}http: //news. xinhuanet. com/comments/2011-05/01/c_121367864.htm.
{3}王永杰.对醉驾程序法问题的思考[N].光明日报,2012-02-12.
{4}杨志琼.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争议及启示[J].法学,2011(2) :3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