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行政处罚的拘留和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其性质完全不同,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也存在较大差异。执法机关的人员在履行具体职责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明确所采取的拘留的性质,以保障自身执法行为的合法正当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实现。
四、取证时限和诉讼时限问题{5}
公正和效率都是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保障实现公正的前提下,尽量提高诉讼效率,尤其是在醉驾这种多发性犯罪案件中,执法人员更应当注重效率的提高。
(一)危险驾驶罪的取证时限问题
由于每个人的体质不同等客观原因,致使他们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会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有的人在短时间内,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就会急速下降,而有的人在较长时间内,其酒精浓度相对稳定,无明显变化。而这些现象是我们事先无法判断的。可见,危险驾驶罪同其他刑事犯罪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侦查人员一旦没有能够及时收集到证明其有罪、无罪的证据,则以后将很难甚至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据此,本文认为,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迅速收集证据资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收集驾驶人血液浓度的证据。目前,侦查机关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方式主要有呼气酒精测试和血液检验两种方式。对于呼气酒精测试,当场就可以进行,因而能够满足取证时效性的要求;对于血液测试,如果将其带至指定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测试,可能随着时间的推进其酒精浓度降低,从而逃避刑事处罚,对此本文认为,鉴于目前抽血技术较为先进且普及,可以由醉驾查处部门聘请具有一定资质的医务人员在查处现场守候,对于需要进行血液检验的,立刻由该医务人员在侦查人员的监督下对其进行抽血,并妥善保存样品,之后统一送至相关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对于聘请医务人员的费用,可以从法院判处被告人的罚金中进行支付,不足部分可由政府财政负担;危险驾驶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上签字,以证明抽血过程的合法性。
(二)危险驾驶罪的诉讼时限问题
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行为进行追诉的诉讼时限问题,我们也应当予以关注。在美国,“醉驾可能使驾驶者面临两个独立的讼案,进而引起两种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汽车署听证会和刑事法庭审判程序,前者主要是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考虑驾驶者的驾驶资格和拘留时的状况,其结果是暂时吊销驾驶证或宣布驾驶证永久无效,后者则主要考虑醉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给予何种刑罚处罚。”{6}可见,其整个诉讼过程将持续一个较长的时间,这显然与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我国可供利用的司法资源极其有限,并且分布极不均匀,如果所有的醉驾行为都与普通刑事案件一样进行追诉和审理,这将极大削弱《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进行规制的力度,甚至会造成已经不堪重负的司法系统更加捉襟见肘,从而致使司法效率低下,有失公正。所以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行为进行追诉应当采较普通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在较短时间内尽快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