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在《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醉驾累犯制度,以充分保障修正案八目的的实现。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三、对醉驾行为人进行拘留的性质问题{3}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驶人饮酒后的拘留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种,然而两者在性质、期限、目的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饮酒后的驾驶人进行拘留,应明确其性质,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其被采取的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
(一)明确拘留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明确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其被采取的拘留的性质,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体现,也是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或者行政处罚的时间起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对酒驾行为人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公安机关对酒驾行为人的处罚措施,只不过在性质上存在差异。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处罚的范畴,是犯罪分子构成前科的前提,因而,两者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也不同。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的时候,明确其性质,将有利于侦查机关及时启动相应的诉讼程序,对酒驾行为人进行追诉:如果是行政拘留,则公安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果是刑事拘留,则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收集相关证据,依次经公诉、审判后,确定其应该受到的处罚。
2.有利于对违法行为人权利的保障。尽管酒驾行为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责任,但是公安司法机关也应当保障酒驾行为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违法行为人的知情权、辩护权、救济权,这些权利都要求公安机关明确其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的性质。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晓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拘留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措施,这是其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以保障其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如果公安机关采取的是刑事拘留,则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和救济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如果公安机关采取的是行政拘留,则违法行为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复核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3.有利于维护执法的权威性。公安机关查处酒驾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过程中,如果不明确所采取的拘留的性质,势必使公众对执法人员执法的正当性产生怀疑,从而使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权威性受到动摇,进而影响法治化进程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