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社会一般行为人确定醉驾标准是刑法统一性和平等性的要求
刑法统一性和平等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谓刑法的统一性,是指刑法的规定应当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使公众无所适从。刑法统一性还要求其不能根据行为人的身份、性别、宗教、年龄、学历等来确定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这是刑法平等性的体现,也是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因此,对于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适用相同的法条对其予以处罚。在醉驾标准方面,如果根据社会每个人的不同体质来确定不同的标准,将导致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不同的刑法标准来确定其是否触犯刑法,这同刑法的统一性原则相违背。同时也会对“酒量小”的人造成不平等待遇,产生歧视,更有甚者会对刑法的权威性产生动摇,从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根据社会一般行为人的平均水平来确定醉驾的标准也是刑法统一性和平等性的要求。
(四)根据社会一般行为人确定醉驾标准是司法资源有限性决定的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司法发展的瓶颈。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司法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具有较大差异。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查处酒驾行为63. 1万件,其中醉驾8. 7万件,如果根据每个人的不同体质来确定其是否达到醉驾的标准,则2010年至少要对63. 1万起案件分别予以确定醉驾标准。毫无疑问,这将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严重冲击,使得公安司法机关无法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从而造成更大层面的社会不公。因此,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决定了醉驾的标准应该以社会一般行为人的平均水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