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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驾的司法实践新问题

论醉驾的司法实践新问题


王永杰


【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在对其进行追究之时首先应当确定醉驾标准,而这一标准应以社会一般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和程度来事先确定,否则刑法将失去统一性和稳定性。对于行为人多次醉驾的,应当建立醉驾累犯制度,以达到修正案对醉驾行为严格处理的目的。此外,执法人员对醉驾行为人进行拘留时应当明确其性质,当其酒精浓度超过醉驾标准的时候,拘留应当为刑事拘留。每个人的体质不同,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取证,并且应及时完成相应诉讼程序,否则将对行为人权利的行使产生阻碍。
【关键词】醉驾标准;醉驾累犯;拘留性质;取证和诉讼时限
【全文】
  

  据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全国共查处酒驾行为63. 1万件,其中醉驾8. 7万件{1},造成了大量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据此,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并于5月1日起正式生效,修正案八中将醉驾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至此,醉酒驾车在我国正式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然而,由于醉酒驾车行为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具有发案率高、随机性强等特点,致使公安司法机关在对醉驾行为进行追诉过程中遇到一系列新问题,包括醉驾标准问题、醉驾累犯问题、拘留性质问题、取证时限和诉讼时限等问题。


  

  一、醉驾标准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在何种程度下构成醉驾,即醉驾的标准。2011年通过,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 100ml,小于80mg/100m1,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于醉驾。”可见,我国关于醉驾行为的认定并不是以行为人的意识为标准,而是按照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


  

  众所周知,每个人由于体质等方面的原因,其血液中可承受的酒精浓度也有所不同,有的人喝1斤左右白酒也许也不会有任何事情,意识还处于清醒状态;有的人也许喝一小口白酒意识就会模糊,处于不清醒而失去理智的状态。因而,有人认为,单纯以统一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为认定醉驾的标准,无法体现个体差异性,对于酒量不同的人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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