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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规律与死刑适用的制约因素

死刑规律与死刑适用的制约因素


魏汉涛


【摘要】死刑具有自身的规律性,死刑规律是由文化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对犯罪的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死刑自身的规律性要求既要反对人为地废除死刑,又要反对借“严打”滥用死刑。死刑适用在客观上必须达到后果极其严重;人格上必须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伦理上必须没有任何宽恕的余地。这三个方面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死刑。只有分三步独立判断,应然的死刑制约因素才能转化为实然的死刑制约因素。
【关键词】死刑规律;死刑制约因素;法益侵害;规范违反;人身危险性
【全文】
  

  受废除死刑的国际化浪潮影响,死刑适用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死刑适用标准比较模糊:一方面,死刑适用的总标准“罪行极其严重”表述过于抽象;另一方面,死刑的具体适用标准弹性较大,刑法分则涉及死刑的罪名中,对可适用死刑的具体条件大量采用了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模糊用语。标准的模糊性决定了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有人甚至指出,在一定程度上,“被告人的生死取决于法官的一念之间。”{1}由此观之,死刑适用标准是理论与实务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在笔者看来,死刑是存还是废,抑或是限制还是扩大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人为的限制死刑,甚至强行废除死刑都是对死刑规律的违反。本文通过揭示死刑规律,对死刑适用中的制约因素展开讨论,以求教于方家。


  

  一、死刑具有自身的规律性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各国虽然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过程,但纵观死刑古老而漫长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死刑在每个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演变过程。撩开死刑的面纱,拨开政治因素的屏障,不难发现,死刑发展具有自身的规律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死刑适用的范围由宽趋向窄,死刑适用的条件由松趋向严。在一个国家的某一阶段,是废除死刑抑或保留死刑,以及在多大范围、什么条件下适用死刑,都由当时特定的客观条件所决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死刑的这一规律在废除死刑的运动中可以找到佐证。不少国家受废除死刑浪潮的影响主动废除了死刑,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又不得不恢复死刑。还有一些国家虽然法典中没有废除死刑,但实际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没有实际执行死刑。这些事实说明,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废除死刑的地步,违背死刑规律的努力只能是徒劳的;当社会已经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即使法典保留死刑,司法实践也会将其虚置。申言之,死刑规律是由文化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对犯罪的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死刑规律受制于社会文化。表面上看,人的行为是由人的自觉意识所支配。但深度心理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大量研究成果表明,支配人行为的根本力量是处于自觉意识底层的更大规模的无意识层。这种无意识可分为本能无意识和文化无意识两大块。本能无意识是人的内在的自然本性,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深沉的生命机能和力量。文化无意识是文化的一种重要存在形式,是人长期的文化实践活动和文化教育活动在人的心理的内化和积淀,它是平常意识不到但却是支配和影响人的行为的深层力量,由于它是隐而不显的,故又称喻为人的文化密码。{2}西方很多国家之所以能废除死刑,与西方国家已经经历了从法治国到文化国的转变不无关系。受启蒙运动的影响,在他们的文化密码中,人的生命亦即人本身受到了更大的人文关怀。而中国传统文化对群体生命与个体生命的关怀与西方不同,中国文化更关注群体生命,正所谓国家、社会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而企图通过重刑达到预防犯罪的意识强烈,更愿意求助于“杀一儆百”来控制犯罪,我国接踵而至的“严打”就是中华文化密码的显现。简言之,死刑的发展变化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变化保持着相当程度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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