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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参与分配制度在执行实践中的应用

  

  (二)参与分配平等保护的原则。


  

  在上述拟定的操作规程中,尽管我们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确定了三种情形的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但是当我们在实际应用时,往往还会遇到大量的争议。这主要源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和案件执行风险的不理解,以及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误解。总体而言,参与分配程序坚持的是有限平等保护债权的原则,即以有限的方式,有限的尺度,保护有限债权人的有限利益。具体而言,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我们将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限定为三种情形,这对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执行资源,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十分必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准许在先保全财产且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须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首先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与在先保全的法院,应就主持分配权转移达成一致意见。因为《执行工作规定》规定,参与分配应由在先保全的法院主持分配,且须等待该案审理结束。


  

  (三)参与分配与破产还债的异同


  

  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是两个非常相似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侧重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平等保护,而强制执行制度则侧重于对个别债权人的优先保护。破产制度和参与分配制度均是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在一定范围债权人之间公平受偿的程序。


  

  参与分配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具体制度,与破产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的相同点主要有:从主体上看,他们都是多个债权人,一个债务人,都可能涉及多家法院。从前提条件看,二者都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在坚持清偿的原则上,两者都遵守公平受偿的原则。在债权受偿方式上,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均涉及按比例清偿。另外,分配和破产制度,均坚持优先执行特殊债权,再执行普通债权。


  

  参与分配与破产制度也存在着区别,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参与分配是执行程序中的制度,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破产制度则是民商法中特别法的范畴,既包括实体法的内容,也包括程序法的内容。在具体执行程序上,两者在受理债权的范围、保护债权的程度、具体操作程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这里不赘述。


【作者简介】
刁安心,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1}于喜富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人民法院出版,2003年8月版。
{2}黄金龙著:《〈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版。
{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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