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议参与分配制度在执行实践中的应用

  

  二、与参与分配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7条至第299条,《执行工作规定》88条9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程序解释》)第25条、第26条对参与分配制度作了规定。另外还有最高院相关部门针对个案作出的电话答复等。


  

  《民诉意见》原则性规定了参与分配的基本制度,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清偿的顺序和分配原则等。由于《民诉意见》出台较早,且当初司法实践中参与分配情况出现得很少,因此,对有些规定缺乏周全的考虑,以致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适从。比如第297条规定,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然而第298条却又规定,申请参与分配时应附有执行依据。试想,刚起诉的债权人,何来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另外,由于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删去了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因而第299条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能否继续适用,以及债权分配的顺序应如何确定便形成了法律真空。《民诉执行程序解释》只是规定制定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处理,实际对参与分配制度并未作出突破性规定,不能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点。对于参与分配制度作出较为详细规定的应是《执行工作规定》,从总体上分析,虽然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但对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缺乏系统性,所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行实践的客观需要。从具体条文规定来看,《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一节“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包括两层内容,一是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第88条—89条),二是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参与分配(90条—96条)。前者是规定两种特殊情况下应如何执行具体案件,其本质上仍是通常意义上的案件执行,适用的是一般执行原则和规则,与参与分配无关。此种情形下,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一时不能得以保护,那只能由法院继续执行,或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企业法人破产。后者才是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规定,该规定不够具体不够全面,且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争议也很大。尽管如此,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其仍是我们在执行实践中处理参与分配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