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发回重审制度也不例外,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原则。而我国现行的发回重审标准,体现出二审法院为唯一决策者的理念,一切以法院和法官的自由裁量为基准,并未考虑当事人的意愿,有不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之嫌。[9]如果当事人基于系争外利益保护的考虑,或者基于其他考虑,放弃审级利益,不希望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话,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程序选择权。因此,即使第一审判决存在重大瑕疵,如果当事人要求第二审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法院也应当自己审判,而不发回重审。这是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体现。谁有权行使程序选择权,要看谁需要维护审级利益。如果一审出现重大的程序瑕疵,使得双方当事人都未获得第一审实质审理的话,为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审级利益,第二审法院在决定发回重审的时候,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选择第二审法院判决的话,第二审法院就应当自己判决;如果一审出现的重大程序瑕疵,仅仅使得一方当事人未获得实质性审理的话,为维护该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第二审法院在决定发回重审的时候,应当听取该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该方当事人选择第二审法院判决的话,第二审法院就应当自己判决。
【作者简介】
蒋艳玲,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注释】朱晨《公正与效率之协调: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反思——结合审级制度和上诉制度的分析与重构》,载于厦门法院网,于2012年6月10日访问。
姜梅《对现行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
白佳海《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缺陷探析》,载于法律教育网。
刘学在《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载于河南法院网。
王塔娜《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
刘敏《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载于《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
谢佳宏、余茂玉《比较法视野下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
胡永庆、张能、崔婕、朱川《发回重审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完善──对上海法院三年来民事审判发回重审制度运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载于天涯法律网,于2012年6月10日访问。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载于中顾法律网,于2012年6月1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