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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规则之构建

  

  上述司法实践中的态度和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部分问题,但是电子证据规则的缺失,使得法院在应对电子证据问题时受制于现有法律规定,未能完全发挥电子证据在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应有作用。


  

  三、电子证据规则构建路径


  

  构建我国电子证据规则,不是一蹴而就的,既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积累和反复修正、检验。理论研究先行,在理论的指导下,首先解决急迫问题,如有关电子证据的采集、认证、质证规则,这些规定可先在相关的法律体系中先行规定,条件成熟时再将这些法律规范纳入电子证据的单一立法之中。在新的法律规范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应通过有效运用现有证据规则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电子证据。


  

  1.法理研究先行


  

  当前,关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已成为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有关电子证据的大量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特别是对国际社会有关电子证据立法经验的比较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大多停留在简单的介绍层面,未结合我国计算机技术应用和互联网发展的实际,深入分析国外立法有关电子证据收集、审查和认证等规范的特点和优劣。此外,虽然当前有些学者,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司法系统的司法工作者,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电子证据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案例研究,但是这些案例研究,一般停留在案例本身所面对的问题,未能上升到证据法的基本理论,未能以点带面,将个案延伸到电子证据法的普遍性问题。


  

  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需要理论先行。首先,电子证据规则的构建急需解决电子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电子证据的概念和范围限定等众多理论问题。是将电子证据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还是将其纳入其他证据类型之中,电子证据本身又包括哪些类型,只有首先解决这些问题,在学界达成共识,才能奠定起构建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基础。其次,电子证据规则的运行规则,如电子证据的收集、公证、审查、认证等规则,需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个个案例的整理,才能逐步建立。


  

  2.有效运用现行证据规则


  

  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已是既成事实。那么在有关电子证据规则的法律规范出台之前,司法实践如何采用电子证据,并通过个案的实践积累,为构建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奠定基础,成为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承认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即坚持对电子证据的非歧视性原则。《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1)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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