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界定看,电子证据的产生,基于这几个方面的因素或包含这几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其产生于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二是其功能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三是其表现形式为电子信息。
2.电子证据的特征
把握电子证据的特性,明确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不同之处,才能对其特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和进行立法。综合学者的研究,电子证据的特性主要表现在高技术性(精密性)、脆弱性、无形性(隐蔽性)、开放性、分散性等几个方面。
电子证据的高技术性,是指相比传统证据,其形成、传输、存储、输出等都依赖于计算机技术。现代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又使得这种高科技性能为普通大众所掌握,因而电子证据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会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趋增多。而电子证据法律规则的缺乏和滞后,也日益无法应对这一趋势。此外,电子技术的精密性,一方面能够避免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但是因其技术的普及,使得普通人都可能对其进行截取、监听、窃听、删改和毁灭,而且这些操作从技术上将,也往往难以查清,又使其具有脆弱性的一面。
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以电子信息的形式进行存储和传输,它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存储,以电磁脉冲、光束运行,这些形式都只是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无法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感知。而且,这些信息输出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通过屏幕显示文字、图片、视频,也可以输出为纸质文件。正是由于这种无形性,如果其在存储、传输或输出过程中任意一处出现差错,无论是人为的,还是系统错误,都难以查清。
电子证据的开放性,是指因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即使不通过网络,也可以通过拷贝方式无限复制,随时向外传播。这种开放性和分散性,一方面有利于电子证据的采集,但是另一方面,因为网络资源浩如烟海,筛选可用信息有时又如大海捞针。
3.电子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规则除一般证据规则(如证据构成规则)外,还有自身的特定规则,这些特定规则包括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规则、证明力规则,以及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规则,如电子证据的采集、提出、审查、质证、认证规则等。
证据是司法裁判、实现司法正义的基础。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化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电子证据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于司法实践中,但是电子证据要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需要构建一系列的规则,电子证据规则构建的滞后,无疑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前行的绊脚石。电子证据如何归类和定位,如何采集、鉴定,如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和认证,如何采信和衡量其证明力,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民事程序法所必须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