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效率效益。对于老年人权益实体权利的保护,诉讼只是其中手段之一,但并不是说诉讼是唯一的手段。迟到的公正对老年人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当对赡养纠纷案件的这一权利的保护采取诉讼方式是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时,我们才应当首选这一方案。同时我们的立法者应当对老年人权益保障设置最为简便、方便、快捷的程序,司法者应当选择简便、高效的程序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所以我们在制定保障老年人权益诉权行使的方案或法律制度时,司法机关在审判赡养纠纷案件时也应同时考虑效率。另一方面,从经济学上角度出发应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消耗、诉讼成本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由于诉讼资源的有限性,老年人的经济条件的匮乏性,所以我们不能肆意地加以滥用,要尽可能地减少或限制不必要的诉讼,杜绝恶意诉讼,充分发挥审判资源的最大效率。让老年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3.和谐和睦。赡养纠纷案案件具有独特性,诉讼主体均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固有的血缘关系和亲情关系,因此,在保障诉权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有利于家庭的团结,家庭成员之员的和睦以及家庭的和谐。实际上,子女不赡养老人是家庭不和睦的表现,如果解决了家庭的和睦这一重要难题,赡养纠纷也能够迎刃而解。我们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就充分体现敬老爱老上,子女不孝敬父母人皆唾骂,子女们无论在何处都不能立足。基于此,司法部门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应多动脑筋,多作调查研究,找出纠纷的症结,多做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谐。如2010年6月21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组成的“亲情回归”慰问团来到位于垫江县裴兴镇高石村四组84岁的余成兴老人家中,共同化解了余成兴与其儿子余继松几十年的恩怨,使父子亲情得到了回归,促进了家庭和谐。 就是人民法院在司法中注重促进家庭和睦的重要体现。
三、赡养纠纷案件中诉权保障中的协调与完善
(一)赡养纠纷案件诉权保障中的协调
1.建立赡养纠纷案件的绿色立案通道。人民法院在总结过去便民立案的经验,为赡养纠纷案件量身定做一套简便快捷的立案措施。首先是起诉状,对赡养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109条第二款“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由立案人员记录在案,也可以制定一套格式性的起诉状,立案人员填写后由原告签名。第二,对必要的身份材料,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调取。第三,诉讼费用的预交,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案件直接实行缓交或免交,不需原告对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