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赡养纠纷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

  

  2.程序的复杂性与老人急需处理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受理时不仅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在受理后,为了保障被告的权利,还要依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有的被告在外打工,拒绝回家领取法律文书或者下落不明,法院还要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如被告需要答辩、举证,还要给予举证期,对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等一套长达几个月甚致一两年的复杂程序。如垫江法院审理的李正乾诉李加明赡养纠纷案,因李加明外出下落不明,经过长达三个多月的诉讼程序后,李正乾领取了一份无法兑现的判决书。二是在诉讼主体上,即使老人的部分子女已尽赡养义务原告不告这部分子女,法院也要追加已经尽赡养义务这部分子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导致已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理解,也拒不配合诉讼。而老年人的生存又不容耽误,有的案件的老年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也没等到法院的判决,即使等到了法院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这样无法真正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3.儿女的赡养能力与老人特殊需求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断上升,截至2009年底,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5%;而从今年起,中国老年人口将进一步呈现加速增长态势。 这就导致一对夫妻的收入可能供养4位老人1个儿女的情形,一对夫妻的收入又有限,当赡养老人的费用超过自己本身的承受能力,要么降低全家的生活水平,要么不尽赡养义务或少尽赡养义务。二是有的长期患病卧床甚致瘫痪的老年人具有特殊的赡养需求,而儿女们又为自身的生存在外奔波,不能亲自长期陪伴老人,有的又无能力雇人照料,导致老人不满。这类矛盾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更感觉为难,如果只考虑保护老年人的权利,儿女们自身的生存无法保障。


  

  4.子女参差不齐与裁判平均化之间的冲突。老年人有多个子女的,毕竟存在着经济收入不平衡,有的贫有的富,贫者无能为力,富者见贫者未付赡养费也拒付。这导致老年人的赡养被互相推萎,都以其他兄妹未付赡养费而作为拒付赡养费的理由。人民法院在裁判中也只能裁判平均尽义务,而没有理由判决谁多给,谁少给。这将严重损害老人的权利。


  

  5.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需求之间的冲突。子女在对待老人的赡养问题上,只注重物质上的赡养,表现为给予一定的金钱或物品,而不注重精神上的赡养,缺乏了对老人的关心。在司法实践中,在子女拒绝对老人物质赡养时,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而精神赡养却具有不可诉性,其通过法律很难得到解决,并且即使依赖道德,也很难确定子女是否对老人尽了精神赡养义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