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权利人的诉权的行使而规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其他具体措施。就赡养案件的诉权保障而言,不仅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保障制度,还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特别的诉权保障制度。
(二)赡养纠纷诉权保障的现状
1.立案的便捷。对于赡养纠纷案件的立案,既可以书面起诉,也可以口头起诉。同时各地人民法院为了落实司法为民举措、方便当事人诉讼,对赡养纠纷案件可以采取电话预约立案、网上预约立案、上门立案、便民诉讼联络员代为收案等多种方便老人的立案举措。而且法院的立案厅还有立案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便民法律文书,可以免费索取。这样老年人不会因为立案门坎高而不能立案。
2.诉讼费上救济。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实施后,赡养纠纷案件诉讼费用降低为每件80元,而且还可以申请缓交或免交。这样老年人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案件不会因为其缴不起诉讼费而打不起官司。
3.庭审快捷方便。许多法院专门针对赡养纠纷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往往立案后即时调解、开庭,对许多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起诉的赡养纠纷案件还会上门开庭,大大方便了老年人诉讼、节省了诉讼时间,使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4.执行快速。各地法院在受理涉及老年人赡养纠纷案件中,都会在立案后第一时间采取执行措施,使老人的生活能得到及时保障。
(三)赡养纠纷案件诉权保障存在的冲突
我国法律在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上规定了适合老年人的许多制度设计,各地法院在也作了很大的努力有益的尝试,但是这些制度设计和法院的努力还远远不能达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使许多老年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更有甚者,虐待、遗弃老年人的恶果时常发生。如中央电视台2010年10月13日播出的题为《可怜天下父母心》中的几个案例,均因子女多,对高龄老人的赡养相互推萎、遗弃老人,导致老人死亡的惨案。因此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采取的措施,均不能及时、快捷、有效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
1.老人无能诉讼与急需救助的冲突。许多老年人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老年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自身条件不足,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机会受到影响,但作为公民,老年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民主权利和民事权利。由于老年人的这些条件的不足,造成有的老年人长期卧床不起,无法与外界接触,子女对他们不赡养,甚致是虐待、遗弃,他们无能向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表达,外界根本不知,而他们所处于的困境,又急需得到处理,他们心中有诉求,但无法传递到法院,这就导致有的老年人在家活活饿死、或被疾病折磨死。当地基层组织即使知道,也只能是调解、劝导,不可能代其起诉。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又以是以当事人起诉为前提,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是不得主动受理,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