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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务犯罪异地管辖

浅议职务犯罪异地管辖


蒋杨久


【关键词】职务犯罪;异地管辖
【全文】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在社会上引起诸多不良反响,为了更为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避免不良因素带来的干扰,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果,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利用异地管辖的方式进行侦查和审判。尽管目前针对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但实践中却具有准法律的程序效力,尤其是对通常所谓高官腐败犯罪,司法机关目前基本都采取异地管辖的追诉机制,对异地管辖进行探索研究,将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现实状况


  

  (一)异地管辖的法律依据


  

  对于异地侦查管辖,《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这些规定为职务犯罪异地侦查管辖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二)异地管辖实质是当地司法机关的整体回避


  

  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和无偏私性,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程序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回避制度。类似单个司法人员的回避情形一样,对某一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在整体上也需要考虑“避嫌”的问题,也需要对那些无法消除人们合理怀疑的案件,考虑让该司法机关人员全体予以回避,让该司法机关整体退出案件的侦查、审判活动,而将案件移交另一地区的司法机关管辖。因此,异地管辖主要考虑本地司法人员整体回避的因素,是通过变更案件管辖机关来解决司法机关整体“避嫌”的问题。


  

  (三)异地管辖有助于争取司法公正的客观环境


  

  传统的刑事诉讼司法管辖制度,按照职务犯罪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为据确立案件的管辖机关,但在现行司法体制架构下,这一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力和人际干预。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实行异地管辖,意在有效阻断地方权力与司法机关的直接关系,最大限度摆脱来自地方权势的干预,最大限度消除人际干扰,给公正司法创造一个冷静、理性、客观公正的司法环境,使司法人员可以在不考虑内外部压力,不受人际关系束缚的环境下,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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