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奥运法制史上的英伦印迹

奥运法制史上的英伦印迹


周青山


【关键词】奥运法制史
【全文】
  

  伦敦奥运会已于7月27日开幕。作为在1908年和1948年曾举办过两次奥运会的城市,伦敦在21世纪举办的本届奥运会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其中就包括法律的挑战。


  

  现代奥运已经是法治奥运,北京奥运会的法制建设为中国的体育法制建设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也为奥林匹克法制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伦敦奥运会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北京奥运会一样多种多样,比如兴奋剂检测、运动员权利、电视转播权、隐蔽营销等等,这些问题在较为成熟的奥林匹克法制框架下,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措施予以解决。2006年,英国议会专门通过了《伦敦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法》,以法典的形式对伦敦奥运会筹备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作了规定,内容涵盖奥运会筹备机构、交通、贸易、广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等。


  

  在伦敦奥运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公众较为关注的新型法律问题,特别是奥运会前的参赛资格问题。参加奥运会可以说是每一位运动员不懈的追求,但奥运会参赛名额有限,在强手如林的体坛,谁有资格去参加这一盛会,涉及到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围绕这一问题,出现了诸多震惊体坛的事件,也给体育法提出了挑战。


  

  南非田径运动员皮斯托里斯将代表南非参加伦敦奥运会4x400接力比赛,成为奥运历史上第一位既参加奥运会又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的运动员。皮斯托里斯幼年双腿截肢,但他不放弃、不懈怠,通过自己的刻苦训练,成为无腿飞人,因为其佩带有似刀锋一样的假肢,人们给予他“刀锋战士”的美称。能够像健全人一样参加奥运会一直是他的梦想,但国际田联以他所佩带的假肢会给他带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为由拒绝他参加奥运会选拔赛,为此,皮斯托里斯将国际田联告上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体育界的最高法院,国际体育仲裁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目前的检测技术,无法判定皮斯托里斯的假肢是否会给他带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从保护运动员的参赛权,保护残疾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只要其成绩达到奥运会的参赛要求,应该允许他参加奥运会。残疾人获得了与健全人同场竞技的权利,奥运赛场上不仅追求“更高、更快、更强”,也讲求包容,尊重人权,注重弱者权利的维护。


  

  另一名南非田径运动员塞门亚也获得了伦敦奥运会的参赛资格,并有幸成为南非的旗手。这位有争议的运动员曾经获得柏林世锦赛女子800米的冠军,但被质疑为双性人,据报道,她体内的雄性激素分泌量是正常女性的3倍,而且没有卵巢,但最终国际田联确认了她的女性身份。性别确认问题一直困扰奥运会,以什么样的方式确定一名运动员的性别,是第二性征、染色体,还是雄性激素,到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精确标准。面对塞门亚这位有着特殊体质的运动员,允许其参赛,有可能对其他运动员是不公平的,因为最新的科学研究表明,雄性激素能够增强运动员的力量。一些力量型的运动项目,女性运动员可能会因为体内的雄性激素超过常人而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禁止其参赛,则对塞门亚有可能是不公平的,因为她属于我们传统意义上所界定的女性,而且也没有权威的证据证明其因为雄性激素过高而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仅仅因为其特殊的体质,就剥夺其作为女运动员的资格,也没有说服力。国际奥委会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在今年6月22日,专门针对伦敦奥运会发布了《女性雄性激素过多症条例》,就如何解决女运动员雄性激素过多这一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条例规定如果女运动员因为体内雄性激素过多,处于男性的标准范围内,且给其带来了相对于其他运动员不公平的竞争优势,那么可以禁止其参赛。应该说,国际奥委会的这一决定有利于保障奥运会的公平竞争,但如何确定存在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从目前的技术手段来看,尚缺乏权威精确的鉴定方法。南非在明知塞门亚体内雄性激素过高仍然允许其参赛并让她担任旗手,则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南非对具有特殊体质运动员的尊重,体现了其对人权的保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