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在实践中遇到此类情形时,有仅以既遂论处而不再追究其未遂的刑事责任的做法,有在以既遂论处的同时将未遂作为量刑从重的情节来考虑,当然也不排除有极少的观点认为应以数罪论处的。[8]笔者认为,此类情况应以犯罪既遂定罪处罚。理由是,同一罪名中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同时并存时,一般应确定犯罪行为的停止形态为既遂,同时排除同罪中的数罪并罚。这是因为,在部分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况下,如仅因为另一部分行为属未遂性质而将整体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则使得既遂的停止形态处于不确定状态,与刑法理论相悖。当然,将该行为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后,必须在量刑上对未遂部分予以一定的就轻考虑。
四、既、未遂形态并存的量刑模式选择
实践中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未遂形态并存时的量刑方式亦存差异,做法不一。其一是将未遂部分销售金额与既遂部分的数额累加,以总数额求得其量刑幅度为基础,再根据未遂部分在总数额中所占的比例将该部分单独适用未遂条款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是将两部分行为分别求得量刑幅度,再累计相加;其三则是在第二种方式的基础上再进行有限的从轻。这三种方式孰是孰非,实践中并无定论。为进行具体分析以及便于理解,笔者将具体的数字代入进行模拟计算。
假设已销售部分为A,未销售部分为B(如已销售金额为5万元则计作5A,又如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100万元则以100B表示),在适用未遂条款时假设统一适用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的标准,[9]条件为:已销售部分数额为5万元,未销售部分为20万元。按上述第一种量刑方式计算,则为5A+20B=25A,显然25A>25B。25A属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予以处罚,此时无论将20B按照未遂条款如何评价,都无法改变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局面,因为即使以全部未遂的25B计算,在适用从轻处罚的前提下,也至少将受到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换言之,在上述前提下,只要最终A部分与B相加结果大于25A,无论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的比例如何,法官将只能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进行有限的自由裁量。如以第二种方式计算,5A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0B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20B从轻处罚后,5A+20B能够突破有期徒刑3年的限制而上下浮动,如5A=1年有期徒刑,20B=1年有期徒刑,5A+20B<3年。第三种方式虽有重复评价之嫌,但笔者却认为它是科学的。理由是,参考《刑法》分则中各罪名设置,往往犯罪数额越大,不同刑格间对应的数额幅差也就越大,如本罪既遂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对应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5万元以上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数字计算,据以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2年的数额差别至多为20万元,然而有期徒刑6年与7年之间的数额差别则可能远大于20万元,甚至高达数百、上千万元。[10]为更好地理解第三种量刑方式的合理性,笔者举例说明。50A在实践中很可能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分为25A+25B则至少将被合计判处6年有期徒刑,然而又无法否认25A+25B<50A的事实。[11]因此,第三种算法按照第二种算法计算后再进行有限从轻是合理的。此外,第三种算法的优点在于,其能根据不同的既遂、未遂数额比例从而作出不同的判决,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刑事判决更为合理。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时,司法者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根据销售金额总额大小的不同,选择性地采取方法一或方法三的方式,就低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