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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抒己见:人大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应当由谁决定?

各抒己见:人大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应当由谁决定?


滕修福;黎启海;刘家华


【关键词】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决定
【全文】
  

  【争鸣话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即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应当由谁决定?有的观点认为,应当由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再向人大代表发出列席该级人代会的邀请通知;也有的观点认为,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无权决定人大代表是否列席该级人代会,应当由人大代表自己决定是否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


  

  【各抒己见】


  

  滕修福:选举单位依法“决定” 人大代表无权自定


  

  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依法“可以列席”;至于是否列席,应由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来依法“决定”,人大代表无权自行决定。


  

  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会议,分依法“可以列席”和“可以应邀列席”。关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问题,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代表法第二十七条都用“可以列席”明确,而不是“可以应邀列席”。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依法“可以应邀列席”的会议是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委会(代表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可以列席”与“可以应邀列席”有法理区别关系。法律条文之所以明确区别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和“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笔者认为是有内在法理区别关系的。从选举关系上来看,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的关系,是被选举与选举的关系;而与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委会的关系正好相反,是选举与被选举的关系;而与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则是同属于人代会选举,没有直接的选举与被选举的关系。从监督关系上来看,代表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里的“原选举单位”即是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由此可见,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而与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法律没有具体条文明确,但从上级人大监督下级人大的关系上来说,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则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从选举与负责的关系上来说,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委会由本级人大代表选举、通过,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从这个角度人大代表与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委会的关系,则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以上法理分析可以理清“可以列席”与“可以应邀列席”的区别:作为被监督者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作为监督者的人大代表则是“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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