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消解社会戾气。药家鑫因车祸而杀人,这本身反映出社会的戾气;药家鑫案一出,社会一片喊杀之声;[17]药家鑫死了,社会报之以节日式的狂欢,这岂是和谐社会?这是社会的耻辱,是在这个社会中生存的每个人的耻辱。要一个工具化的法院在一个提倡民意审判、戾气十足的社会中坚守理性的法律,这实在是一个难以上青天的事。因此,必须消解社会的戾气。当然,这不是个司法问题,而是个社会公正问题。
四、结论
依据法律,药家鑫本不当死,他的恰当刑罚当是死缓甚至无期徒刑,他死于政治权力与舆论的相互作用。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悲剧,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与司法制度背景。本来,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促使我国实现减少死刑、进一步废除死刑的历史性转折,但是由于药家鑫案的先例影响,这一进程将大大迟后甚至就此结束,这是很可惜的。我们对药家鑫案的反思并不单单在为一个有罪、但罪不当死的生命伸张正义,我们更担心未来中国刑事司法的走向,更担心中国在世界中的形象。[18]因此,我们当对中国的司法生态、司法观念乃至社会公正进行全面的反思,使其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符合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与解放的宏大目标。
【作者简介】
周永坤,男,1948年生,籍贯江苏张家港,毕业于苏州大学,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法理学硕士点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理学宪法学会副总干事。
【注释】 我国杀人罪量刑的立法相当粗糙,主要依据一些不确定性概念来对罪行分级。判处药家鑫死刑的理由就是以一连串的不确定性概念奠基的:“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为了表述的方便,本文简称为“严重性程度问题”。
这一点绝非臆测,有“六刀只有一刀致命、且死者死于失血过多”这一事实的印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
二条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
刑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药家鑫如果判处死缓可以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亚里士多德法治第一原则就是“法律的普遍性”,现任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教授蒂莫西·A.O.恩迪科特说:“一个遵循法治的法律体系,要求对相同案件作出相同处理。”“适用法律并对相同案件作出相同处理,是法官工作的核心灵魂。” 蒂莫西·A.O.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6页以下。
2008年11月24日晚,23岁的孟某因恋爱不成,骗被害人兰某喝下安眠药,次日凌晨1时许,趁兰某熟睡之机,持刀将兰某杀死。法庭鉴于被告人孟某对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真诚悔罪,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对孟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等情节,从轻判处被告人死缓。韩景玮、冯海明:《男青年因恋爱受阻杀死女友被判死缓》,《大河报》2009年10月15日。
见《最高法副院长回应“花钱买刑”说 赔偿标准或被规范》,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11/06/content_1177896.htm。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李昌奎将19岁的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继而用锄头将王家飞敲打致死,将王家飞年仅三岁的弟弟倒提摔死,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罪犯在出逃4天后向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凶犯死刑立即执行。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量刑失重改判死缓。请注意李昌奎是在遭到通缉后自首,而药家鑫则是在罪行未暴躁时自首,两者意义不同。《云南一男子强奸杀害两人 终审因自首悔罪获免死》,中国网http://xf.china.com.cn/2011/0703/4124.shtml。
《陕西省委政法委书记解析司法领域热点问题》,《法制日报》2011年7月4日。
应当指出,由法院组织旁听的行为有违公开审判的原则,但是,这是西安法院实行的审判改革的一部分,不是针对药家鑫个案的,因此说此举意在袒护药家鑫是没有道理的。
例如,某教授“连捅人6刀或8刀是弹钢琴的重复动作”之类的话,无疑是被歪曲了,或者被断章取义了,他反而激起了民众对药家鑫的仇恨。
3月25日,王辉家所在的宫子村与张妙娘家的北雷村500多村民在王辉家门前签名,要求判药家鑫死刑。华网论坛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24/37/71/5_1.html。
同注8。
我们当扩大“冤案”的范围,冤案不仅指据以定罪的事实错误,也当包括适用法律不当受到不公正的处罚。像药家鑫案这类法律不当死而被处死的人也是冤屈的。
参阅周永坤:《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法学》2009年第8期。
周甲禄:《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制度构建》,《新闻记者》2005年第7期。
据凤凰网对420284人的调查,认为药家鑫罪大恶极当判死刑的占95.2%。在废除死刑成为世界潮流的今天,主张判处一个有自首情节、愿意悔罪的普通杀人犯死刑的人竟然高达95.2%,不能不说这个社会充满戾气。《凤凰网对药家鑫案的调查——这才是民意》,华商网http://bbs.hsw.cn/read-htm-tid-2769756.html。
到2009年,全世界已经有139个国家废除及不适用死刑,仍维持死刑的国家仅仅58个。2009年只有18个国家执行死刑,不到全球国家数的1/10。再看看历史,“唐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开元二十五年,财五十八。”《宋书•
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