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为什么法律会失灵?陕西省委政法委宋书记说得很明白:药家鑫“是要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不是单从法律效果一个方面考虑”。[13]虽然宋书记将“法律”放在第一位,但是,当本不该在司法中出现的政治或道德与法律放在同一层面上考量的时候,就意味着法律让位,“政治与道德”之所以出场,目的就是消解法律。这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对于一件民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政治、社会效果考虑”这样的话语背后隐藏的其实就是舆论审判,因为此时平息众怒、达到维稳目标就是最大的政治,就是最大的“社会效果”。如果这个判断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要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国的舆论可以左右判决?答案是因为我们提倡“民意审判”。因此,药家鑫的屈死要求我们反思民意审判的正当性。[14]民意审判无疑是一个将公民权利交给暴民处理的制度安排,是违反法治原则的。[15]法治国家要求在审判的时候当隔离民意。例如在美国,如果法院认为舆论偏向可能危害公正审判,可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直到有偏见的舆论压力消除或减弱后再启动审判程序。如果审判地点已造成偏颇的舆论时,法院可将案件移送到尚未受到舆论压力的其他法院管辖。联邦法规定,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可在本州易地进行;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可在美国境内易地进行。美国甚至在陪审员遴选程序中已经考量了“避开民意”:如果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已从新闻媒体的审前报道中形成了先入为主的印象,并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主动申请退出该案的审理;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16]此种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第二,从法哲学上看,涉讼的权利作为“善”与其他的“善”(政治稳定、道德、大局、为民服务等等)相较,哪个当优先?这是判断法治司法与人治司法的分水岭。在法治社会,“作为权利的善”当优先于其他的善,因为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法治的正当性也立基于公民权利,离开公民权利,法治不仅没有意义,它本身也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司法政策恰恰是建立在“其他善优于‘作为权利的善’”这一法哲学基础之上的。在这一司法哲学中,权利在司法过程中就成为达到其他善的手段,为其他的善让路。
第三,关注司法生态。药家鑫案表明司法生态的恶化,法庭难以依法作出判决。在上面,法院受制于政治权力;在下面,法院受制于舆论,法院犹如风箱中的老鼠——两头受气。在法院工具化的制度安排和“司法为民”的意识形态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调动政治权力与舆论牵制甚至于要挟法院。法院权力的唯一后盾是不说话的法律,当法律没有权威的时候,法院必然居于社会弱势。当“案结事了”这一法院无能为力的目标被确定为法院的任务的时候,法院更是进退唯谷。加上客观上司法腐败的严重存在,法院在一般民众中的信任度很低,这又使法院理不直,所不壮。司法本身需要努力改善自己的形象,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社会也当关爱司法,善待司法,优化司法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