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当下在司法独立方面,最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第一、司法的终决性。司法有没有终决性?司法即裁判的终决、最终性,司法是说了算的。现在中国有一个东西,叫做信访。一旦发生信访了,该立案的案件也不能立案,该判的案件也不能判了。已经判决过的案子,因为发生了信访,可能就要重新审判。那算什么玩意儿?所谓裁判,就是要有终决性的,没有了它怎么可以呢?假如今天打了官司,输的一方找个厉害的人来“关照”一下,判决结果就可以改了,这怎么可以呢!裁判必须有终决性,这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象征。如果裁判都没有终决性,那不是一个社会,不是一个国家,这一点必须要弄清楚。
司法的问题只能在司法内解决。一审判决之后,败诉方不服可以上诉。如果二审还是维持原判,败诉方还是不服怎么办?再审或者不再审,是由法院说了算的。例如在美国,也不是一个官司打了之后就不能说了,还有很多人可以说话。如果不服,也可以游行示威,但是法院的判决不会因为这些而改变。大家知道辛普森案吗?就是这样的情况。判决有罪也好,没有罪也好,总会有人反对,但是结果依然是法官说了算。
美国有个拆迁案,其过程与中国的拆迁非常相似。有一个人花了5万元买了座房子,而一家伟哥生产商要在那里造一座研发中心,要求她拆迁。而这个人不答应拆。后来政府下发强制令,限令他3个月内拆迁。而她说,我不要钱,我生活在这里很好,我要这些钱干嘛?当时政府给他12万,他的房子买了3、4年,就赚了7万。最后房子还是被强拆了,这是法院判决的。但是这个人不服,他就跑到参议院去。我国的民国时期也有这种权利叫做“陈情”,现在叫“信访”,在日本法律当中叫做“诉苦”。如果一件案件让败诉方感觉不服气,想找地方说理,那么他就到议会、参议院去。而参议院了解到老百姓对判决不满,然后就会召开听证会。当然,这时参议院也不会下达一个命令说让法院怎么审判,而是体现出一种民意。这个人通过向参议院反映情况,让参议院了解到了这种情况。后来美国的法律就改变了,规定不能够随便动用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强拆条款了。
法治国家都是这样的。中国老百姓也可以信访,这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宪法规定可以信访。但是信访不能够改变判决。没有人能够影响法院的判决,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原则!现在各个地方的信访部门越来越强势,而后和什么“群工部”结合起来,变成又是党的部门,又是政府部门,变成能够指挥公检法等等,这不得了!这样下去国家是要大乱的!纠纷只能依靠法律来判案,由法官说了算。
还有请示问题。不能这样,这样就会使二审终审制失效。如果一审法官请示二审法官说如何判,一审法官按照这个指示进行了判决,如果当事人再上诉,这就是坑骗当事人!这样一来,他们就不会改变自己的判决。中国的两审终审判决,在许多地方就是欺骗,就变成了一审终审。法官不能够请示,法官没有大小,最高法院的法官和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是一样大的!
第三、内部管理的行政化问题。现在院长、副院长、庭长的权力很大,管理着法院中的法官,让他们怎么样就怎么样。而且要通过层层的考核,而这种考核又是毫不讲道理的。例如你判决的案子发生了信访,原告和被告服不服,法官怎么会知道?怎么能左右得了呢?断案如果要做到原告和被告都服气,一百件案件当中有两三件就不错了,怎么可能做到件件都服气呢?因为人性就是这样,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放大了,可能他自己的实际权利是这样,而他们认为比这要大得多。这两者碰到一起,就会产生一种主观上权利的交叉,双方都会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即使这种利益其实不是他的,都会让他们很不满意。所以说要让原告、被告胜败皆服,这是不可能的!这叫法官怎么做呢?所以说法官现在很难做。只要一信访,法官就会害怕他。最后就是谁不讲理,谁缠讼,谁就得好处。谁老实,谁就倒霉。中国人说谁老实,谁就是傻瓜。这句话不错,这是对事实的一种很好的描述。在中国就是谁老实谁吃亏!这是一个制度问题。我这样讲,并不是让大家不做老实人,而是要改变这种老实人吃亏的制度,要使得谁老实,谁得好处,这样大家都会成为老实人。而如果谁不老实,谁就得好处,那么随你怎么样做道德宣传,人还是会变得越来越坏!这是几十年以来中国人变得越来越坏的一个制度性原因。不老实的人、坏人越来越得到好处,谁还愿意学好呢?父母亲在家里说要老实,而他到社会上却发现谁老实谁吃亏,那么他一年后就会改变!更何况现在在小学生中,就开始灌输这种“谁老实谁吃亏”的观念,这是很不好的。
还有调解率考核,这怎么能考核呢?是不应该考核的!考核使得法官难以评判。事实上根据我的研究发现,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对法官进行考核。凭什么给法官考核?法官最大,法官就应该说了算。当然法官如果贪赃坏法,那有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来管束他们,甚至可以对他们进行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