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法治的司法
——南都公众论坛演讲稿
周永坤
【关键词】法治;司法
【全文】
谢谢你们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到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谈谈关于司法的看法。也谢谢在座的朋友们,牺牲了你们的休息时间,到这里来和我进行交流。
我今天讲的是“走向法治的司法”,这是一个关于司法的问题。我国在1999年修改宪法时,增加了一条,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表明将来我国要走向法治,同时也告诉我们一点,我们现在的国家还是一个人治的国家。这自然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中国如何才能走向法治?所谓的“法治”,用国际上通行的话来讲就是“法官之治”,就是司法之治。
这样就面临着一个悖论,我们现在是一个人治的国家,司法也是人治的,怎么样用人治的司法引导这个社会走向法治?这是一个悖论。这个悖论是否成立?就要看一个问题,我们现在的司法本身是什么样的?不知道多少年前,在广州就流行这样一句民谣,叫做“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现在这个问题变好了还是变坏了?我作为一个在法学当中工作的人来看,这几年不是变好,而是变坏了!
我们看一下最近发生在贵州的“黎庆洪案”,通常叫做“贵州小河案”。根据媒体的报道,第一天首次开庭时就有4位律师被驱逐出法院。更加荒唐的是,小河法庭开案前,公、检、法、司各路要员汇集到贵阳开会,主要是讨论怎么样对付律师。本来按照宪法的规定,公、检、法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现在他们三家在一起开会,而且司法部也来了。他们在一起不是追求公平的审判,而是追求如何对付律师!在会上,有司法部的官员逐一介绍、剖析这些律师们,某某律师怎么样对付、怎么样刁蛮、吃软不吃硬,要多捧少惹他;某某律师是如何的圆滑,当面说得好听,转脸仍然是我行我素的;某某律师如何的深谙权谋,要对他多加提防;某某律师年轻气盛,某某律师如何如何等等,他们讨论的就是这个主题。
现在“小河案”已经判下来了,法学界一片的嘘声。网上有一个“法律博客”,我在其中有一个博客叫做“平民法理”,欢迎大家和我一起讨论。在那个法律博客上,就有许多的律师为中国司法的“死去”而默哀。中国司法有没有死掉?我在前几年就已经说了,中国的司法已经“死”了!的确,我认为在许多地方,中国的司法已经“死”了!在公、检、法三家合一的地方司法差不多 “死”了!在涉及政府利益问题上,司法差不多已经“死”了,在涉及强拆的问题上,司法差不多已经“死”了!
从一般常理上也好理解“司法是人治”的这一判断,为什么?因为我们的社会是人治的,这就很难期待司法是法治的,除非我们有意识的去建构它。
人治社会的司法是非常脆弱的,它没办法抗拒司法外权力的操控。这几年,按照我的看法是,司法不仅没有向法治迈进,反而是通过司法改革,使司法进一步人治化,司法迎合了人治社会的需要。现在的司法改革,“一五”、“二五”已经过去了,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从“三五”司法改革的目标上看,呈现出特别明显的人治导向,而不是法治导向。司法实际上是不需要什么改革的,或者说司法不需要创新,司法应当是一个非常守旧的行业。司法一创新,法律就要哭泣,就要流泪!但是包括现在基层法院在内,大家都在搞司法改革,而这个改革也不是真正按照司法要求去改革,而是如何配合大局,如何迎合领导的意愿,这样就会越改越糟!
请示报告制度,这是若干年来存在的一种严重违反法治的制度。原来在肖扬做法院院长的时候,在“二五”司法改革当中,就有一个目标是逐渐取消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请示制度。但是现在请示越来越普遍,请示报告受到了鼓励。再比如说种种对法官的考核,还有政法委地位的强化,再比如说所谓的“能动司法”、“大局司法”等等,这些都是人治司法的表现。
如果我上面的判断——当下司法是人治的——是正确的,那么要完成中国人民面临的宪法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就有一个任务摆在我们的面前,这就是要建设一个法治的司法。
我们建设法治社会,首先有一个建设法治的司法的任务。要完成这样一个任务,我们首先就有一个理论上的任务,这就是要对司法的理念进行清理,首先要确立法治的司法理念,要把人治的司法理念清理出去。
下面就是我要讲的主要内容,在目前的司法当中流行的一些人治司法的理念及其主要表现看看它有什么害处。
实际上,下面我讲的都是一些社会常识,老百姓都知道。现在主流媒体和司法部门反而不清楚了,特别是司法部门的领导反而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