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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法律属性与证据效力

  

  其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应当如何认识、分析和判断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如何认识与判断的问题,至少应当弄清以下三点: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法律上所称之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部分仅对证据的分类、举证原则及证据收集和判断等作出了规定,却未能对何谓证据下定义。《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证据”部分同样未对证据作出定义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部分之首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表明,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就是证据。从而也表明,证据的基本属性只能是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7]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合法,具有合法性;通过现场勘查并溶入技术含量,具有客观真实性;揭示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与责任人及其事故车辆,与案件发生之事实具有相关性(联系性)。因此,该认定书属于证据,而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法定证据。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什么类型之证据。如果单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证据分类(七种)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公文书证。这是因为,该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更不同于一般书证,它是由特定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制作,当属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8]如果单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现场勘查笔录的基础上形成的交通事故的结论性文件,它融交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于一体,又属于鉴定结论报告文本。[9]如果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的性质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类型化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则属民事证据之性质。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专业技术对交通事故成因的一种技术鉴定,属于一种民事证据。”[10]上列几种分析,笔者认为,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的最后一种意见,定性是准确的。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界定,无论公文书证还是鉴定结论报告,均属于民事证据,也均属法官应当审查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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